來源:中國經濟網
2021-12-17 16:42:12
原標題:中國銀河證券青島某員工收警示函 向客戶提供測評答案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布了《關于對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王超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南京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向開通可轉債權限的客戶提供知識測評答案。
青島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以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
(一)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協會負責制定有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者辦理證券經紀人的資格考試、注冊登記、證書印制與后續職業培訓,并可以對證券公司委托、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予以紀律處分。
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向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信息的查詢服務。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并能有效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后,證券公司方可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后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范、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等內容;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確定程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內容。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24號
王超:
經查,你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南京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向開通可轉債權限的客戶提供知識測評答案。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合規意識,杜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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