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2-02-17 07:17:02
原標題:青島市市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青島日報
南綜法罰決字[2021]第70035號
當事人:濟南星皓廣告傳媒有限公司 性別:/ 年齡:/
住(地)址:濟南市高新區丁豪廣場3號樓1單元615A1室
工作單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良貴
職務:/ 電話:17785712111
二0二一年四月八日,執法人員接舉報到現場發現,你單位在市南區香港中路21號家樂福頂層西南側違反規定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壹處,用皮尺測量面積共為壹佰伍拾平方米(長30米×寬5米=150平方米)。于當日立案調查。上述違法事實,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取證照片》、《詢問調查筆錄》、《陳述申辯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已經你單位予以確認未提出異議。本機關責令你單位于二0二一年四月十日前改正違法行為,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二0二一年五月十日本機關依法制作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南綜法聽告字〔2021〕第70006號),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召開聽證會,你單位在聽證會上提出異議,本機關針對你單位提出的異議,分別進行了落實,調取了新的證據,經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你單位于二二一年四月八日在市南區香港中路21號家樂福頂層西南側違反規定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壹處,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高度超出樓體頂部,未符合《青島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2.2.4的設置要求,用皮尺測量面積共為壹佰伍拾平方米,且在規定時間內未改正。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取證照片》、《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該行為違反了《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范。其中,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經區(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違反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青島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符合《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條“特別嚴重: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處以五萬元罰款。”情形,責令改正,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你(單位)應于二0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前,將罰款繳至銀川西路7號青島銀行銀川路支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島市市南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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