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新聞客戶端
2022-04-08 17:53:04
原標題: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被罰11萬元!青島分公司曾被列為被執行人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新聞
近日,山東省銀保監局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開出11萬元行政罰單,原因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記者梳理發現,2020年以來,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威海中支、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濰坊中支等曾收到罰單,青島分公司2020年也曾被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山東分公司因保險費率違規被罰11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2〕21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有關規定,山東省銀保監局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2021年5月20日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承保的山東分公司承保的山東XX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全標的為《XX經營批準證書》(編號第370103XXXX號),根據《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2018版)費率》,“標的風險系數”標的類型中不包含經營許可證,而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在核保時按“現金、存款、銀行賬戶、商業房產”的標的類型確定該項調整系數為“1.00”計算保險費并承保,該保單保費收入1500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條款費率備案回執、系統核保截圖、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2022年3月21日,山東省銀保監局決定做出如下行政處罰: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浙商財險山東分公司罰款11萬元。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非車險部副總經理閆炳(主持工作)被警告并被罰款1萬元。
青島分公司曾被列為被執行人
2020年以來,浙商財險日照中支、威海中支、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淄博市淄川支公司、濰坊中支等曾收到罰單,主要因為編制虛假文件資料、財務數據不真實、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等,合計罰款金額超過百萬。其中,浙商財險威海中支因虛列經營費用被罰34萬元。
此外,浙商財險青島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島市嶗山區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64891元。浙商財險東營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區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478991元。
相關資料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注冊地為浙江省杭州市,公司專業經營各類財產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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