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2-06-02 09:41:06
原標題:濱州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來源:濱州日報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始終秉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有力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積極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在第51個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濱州中院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多維立體地展示濱州法院堅持系統治理、堅持綠色發展、堅持公正司法,為建設大美濱州、護航黃河流域生態環境所作的司法努力。
案例一:劉某與楊某、王某自然保護區內土方買賣合同無效案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1日,楊某、王某中標并合伙經營某鹽業公司土方挖運工程。2013年5月27日,劉某與楊某簽訂《購買土方出讓合同書》,約定由劉某購買某鹽業公司位于疏港路東側制鹵區的土石方,并約定了工程范圍、工程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劉某于2013年7月10日、7月11日分兩批向楊某支付土方預付款共計50萬元。在此之前,劉某已于2013年4月支付了購買土方押金50萬元。
因施工取土地點位于濱州市貝殼堤島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合同履行期間,該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工作人員進行日常巡護時,在合同約定的工程地點發現了取土、施工等違規行為,并立即進行叫停。后來,濱州貝殼堤島與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濱州市北海新區海洋與漁業局向當事人進行了正式叫停,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取土、賣土,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劉某與楊某、王某交涉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賠付劉某先期支付的100萬元押金和預付款。
【裁判結果】
經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釋法說理,劉某與楊某、王某都認識到,雖然雙方就案涉《購買土方出讓合同書》達成合意,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但違背法律與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在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七)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取土行為是被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限制和禁止的。2022年3月,在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調解下,劉某與楊某、王某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均認可其于2013年5月27日簽訂的土方買賣合同無效。鑒于楊某、王某在案件審理期間支付款項,對案涉土地進行了必要的修復工作,有效恢復了自然保護區的環境,支出了部分款項,經調解,雙方協商一致,楊某、王某返還劉某款項80萬元。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出具調解書。
【典型意義】
自然保護區是保護自然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載體,對維持區域生態平衡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戰略意義。但是其資源環境也存在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特點,因此必須樹牢生態安全屏障,有效規避人為因素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帶來的不良影響。當前,我國立法遵循“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保護思想,為自然保護區制定了嚴格的保護制度和措施,理順人與自然的關系,避免過度經濟活動對自然保護區的損害。在審理與自然保護區相關案件時,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的積極作用,依據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認真檢視判斷合同效力,引導當事人正確處理自然保護區內生產經營活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本案中,通過對當事人之間土石方買賣合同效力的嚴格審查和釋法說理,有效避免了自然保護區內不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行為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既教育了當事人提升環境保護意識,又符合了法律規定關于保障自然保護區生態安全的要求,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二:濱州黃河河務局博興黃河河務局訴某專業合作社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30日,濱州黃河河務局博興黃河河務局(以下簡稱河務局)與某專業合作社簽訂《黃河淤背區土地租賃協議》,約定:河務局將王旺莊管理段轄區110畝黃河淤背區及相應淤區坡、護堤地等土地提供給該合作社經營,租賃期限十五年;合作社按照河務局的規劃種植適生林、果園、苗木,并每年向河務局交納管理費。合同簽訂后,河務局向該合作社交付了協議約定的土地。因欠付租賃費,河務局提起訴訟,要求該合作社支付租賃費203750元、違約金61125元。
【審理結果】
博興縣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自愿簽訂的《黃河淤背區土地租賃協議》應按照約定誠信履行合同義務。因該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關系到黃河淤背區及對應的淤區坡、護堤地等土地的規劃及生態修復,同時該合作社完成種植、養護任務較好,從有利于黃河淤背區生態環境保護出發,法庭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同時前往案涉地點勘查土地現狀,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因該合作社前期農田水利基礎投資等支出較大,河務局同意適當減少租賃費,剩余費用分期交納。
【典型意義】
本案發生于黃河流域博興段打漁張國家森林公園規劃區內,案件的協調處理是黃河沿岸環境資源審判及生態環境修復的成功實踐,維護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同時,進一步加強了黃河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及環境保護。同時該案充分貫徹《民法典》“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綠色原則,避免資源浪費的同時,實現黃河流域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構建生態時代下人與自然的新型關系。之后,法院設立了黃河生態環境修復基地、黃河環境資源巡回法庭,延伸了法院環境司法服務功能,探索構建“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機制。如今,在該片黃河淤背區域內,綠樹成蔭,花香鳥語,百果飄香,成為遠近聞名的集采摘觀光休閑為一體的綠色農業基地。
案例三:濱州黃河河務局濱開黃河河務局與山東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9年4月10日,濱州黃河河務局濱開黃河河務局與山東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淤區土地承包協議》,由其在承包土地范圍內種植有機蔬菜并建設管護房。合同簽訂后,涉案公司私自改變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違規在涉案淤區土地內進行樹木及少量蔬菜的種植,修建大面積住房,并對路面進行硬化。濱州黃河河務局濱開黃河河務局與其多次協商未果后,于2021年4月22日訴至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承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修建大面積住房等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解除濱州黃河河務局濱開黃河河務局與山東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淤區土地承包協議》,山東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后六個月內,自行清除本案爭議土地上建筑物及樹木,并返還濱州黃河河務局濱開黃河河務局的土地,濱州黃河河務局濱開黃河河務局返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費。本案判決后,法院積極做當事人工作,雙方就修復方式、日期達成一致意見,目前修復工作正在進行中。
【典型意義】
黃河淤背區保護與發展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黃河淤背區的綜合開發利用,一般采取由當地河務局統一管理,租賃土地給企業或者個人進行淤背區育苗、種植農作物、蔬菜等模式開展,合同雙方應當按照淤區土地承包協議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當事人違規在黃河淤區進行建設,私自更改淤背區的土地用途,嚴重破壞了黃河流域自然生態環境,更嚴重影響了黃河防汛安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注重貫徹預防和修復為主的司法理念,以生態保護和恢復為著眼點,判令民事訴訟被告自行清除私搭違建、樹木,恢復土地原用途,更好地引導公眾正視黃河流域的生態保護和黃河淤區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范某某、張某某環境污染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份以來,張某某、范某某、劉某某(已判刑)、田某某(已判刑)以盈利為目的,經事先預謀,在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由劉某某提供場地,張某某、范某某提供資金,并負責購買原料和銷售,雇傭田某某在博興縣純化鎮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東北角的院落內,非法利用原料廢油加工、提煉油品并銷售。張某某、范某某在生產過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滲坑排放部分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至案發,范某某、張某某等共計非法處置原料廢油約700噸。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鑒定,范某某、張某某非法洗油使用的生產原料廢油、生產過程中排放至3號地下罐和滲坑的酸性油渣、載有過濾罐的廢貨車底部散落的廢石英砂均為危險廢物(有毒物質),可量化的環境損害費用為13.985萬元。
【裁判結果】
博興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物質,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范某某雖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但在庭審階段對其合伙經營涉案洗油點、共同處置公訴機關指控原料廢油等關鍵事實未能如實供述。被告人范某某、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與新犯之罪數罪并罰。根據被告人范某某、張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量刑情節,判決如下:一、撤銷范某某緩刑;撤銷張某某緩刑。二、被告人范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范某某于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張某某未提出上訴,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于法定期間內提出抗訴,二審裁定:準許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絕不能因為一時利欲熏心,置綠水青山于不顧。本案二被告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在合伙經營洗油過程中,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將洗油過程中使用、產生的危險廢物隨意存儲、擱置,特別是在雨季多發期,仍放任危險廢物大量溢出,達到“嚴重污染環境”標準。本案的依法裁判,展現了人民法院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的態度。在生態環境保護的道路上,每一個人都是參與者,要以共同的堅持,合力守護我們的碧水、藍天、凈土。
案例五:宋某某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到鄒平市魏橋鎮南水北調治安管理辦公室南側樹林內獵捕斑鳩。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使用收音機及強光手電、彈弓非法獵捕斑鳩5只,被當場查獲。經山西正仁司法鑒定所鑒定,送檢照片中的5只野生動物為山斑鳩,屬于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三有動物)保護名錄中的物種,涉案價值1500元。此外,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多次使用收音機及強光手電、彈弓非法獵捕斑鳩33只。2021年10月31日,鄒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被告人宋某某到鄒平市公安局接受訊問。另查明,2020年2月17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鄒平市人民檢察院在正義網發布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向鄒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2022年5月18日,鄒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隨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強光手電、鋼珠、彈弓、收音機,予以沒收;被告人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參加鄒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鄒平市魏橋鎮人民政府組織的巡林護林、林業養護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每月2次,每次不少于4小時,共計24次,具體由魏橋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根據鄒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鄒平市魏橋鎮政府安排,參加公益宣傳活動,包括張貼宣傳標語、發放宣傳手冊、義務講解宣傳等活動。
【典型意義】
該案是鄒平法院實行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審理以來,審理的第一起涉黃河流域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同時該案也是鄒平法院在環境資源審判中首起判決以勞務代償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被告人非法捕獵山斑鳩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對于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通過“勞務代償”方式要求被告人以參加義務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形式替代繳納生態損失費用,發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和教育的功能。并且通過該種方式,讓被告人既獲刑又“出力”,既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也能幫助公益損害人實現從“破壞者”到“守護者”的轉變,同時還能警示和引導廣大群眾提高環保意識,提醒大家遵紀守法,保護野生動物,共同護佑黃河流域良好的生態環境。
案例六:無棣某建材有限公司訴山東某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案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1日,原告無棣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某化工有限公司簽訂了《皂化渣銷售協議》,約定被告環氧丙烷項目所產生的皂化渣由原告負責回收;同時,該協議約定皂化渣價格為5元/噸,原告回收后必須先進行環保處理,達到環保要求后可再利用;為支持原告的環保處理,被告每天優先提供200噸皂化渣,該200噸不收費,作為實驗及調試使用皂化渣過程中產生的科研和設備、人員、原材料、成品損耗等費用,超出200噸以外的部分按雙方約定標準收費,合作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協議簽訂后,被告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共計為原告提供了皂化渣155791.99噸,后被告認為原告處理皂化渣的過程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且原告并沒有辦理使用該固體廢物的環境影響性評價,因此不同意按日期計算剩余的皂化渣交付義務。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形成訴訟。
【裁判結果】
無棣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銷售協議中的標的物為“皂化渣”,系環氧丙烷項目所產生的一般固體廢物。對于一般固體廢物的銷售協議,除要滿足民事法律規范關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外,還必須要符合關于固體廢物的處理要求,辦理利用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手續,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原告僅提交了生產砌塊的環境影響報告表不能證實其利用皂化渣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其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對使用皂化渣已經經過了必要的實驗及調試。在此情形下,買受人即原告要求出賣人即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無棣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雖然屬于買賣合同糾紛,但其標的物為一般固體廢物,雖然一般固體廢物的處置并不要求相應的資質,但仍然需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除了要滿足民事法律規范關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外,還必須要符合關于固體廢物的處理要求。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綠色原則,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本案中的“皂化渣”,屬于一般固體廢物,雖然其可以回收利用,但如不加以規制,可通過水、氣、土壤對環境造成污染。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的買受人,其可以在具有相關的資質和要求的情形下回收該物品,以實現廢物的再利用,實現經濟的循環、綠色發展。但如其不具有相關的要求即購買、儲存、利用一般固體廢物,則有可能產生不利于環境發展的影響。這就要求買受人對該固體廢物進行儲存、生產時,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確保其儲存、利用一般固體廢物不會對環境產生不利的影響。本案可以有效指導企業正確利用、處理固體廢物,辦理環境影響報告,對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維護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