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2-06-20 09:35:06
原標題:濱州著力做好行政復議應訴“后半篇文章”
來源:濱州日報
濱州日報/濱州網記者羅軍通訊員李慶盛程勝波姜志軍
今年以來,從進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設出發,圍繞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存在的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剖析敗訴原因、找出執法漏洞、整改突出問題,從建立制度保障入手,我市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動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抓住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督、生效行政裁判履行監督、行政案件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制度保障等重點,著力做好行政復議應訴“后半篇文章”,持續推進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高質量發展,取得積極成效。
建立行政復議決定書抄告制度,增強監督依法行政的合力
全國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后,地方行政復議職權集中到一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不再具有行政復議職權。這種情況下,我市把規范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溝通反饋和合力監督,作為做好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重中之重來抓,加強部門條線上依法行政工作,增強監督依法行政的合力。
建立行政復議決定書抄告制度。制度明確了以撤銷、確認違法、變更、責令履行方式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等能直接反映出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將復議決定書抄告被申請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便于有關部門及時掌握情況并開展相應監督。
強化施行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機關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明確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意見書或對建議書指出的問題不予整改的,由行政復議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提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聚焦提升行政應訴工作質效,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責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法治政府建設水平的風向標。近年來,我市圍繞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出聲、出解、出治”做足文章,2018年以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連續4年超過90%,2020年、2021年連續兩年保持100%,“民告官不見官”在濱州成為歷史。
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責。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情況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其他行政案件,按照“誰主管、誰出庭”的要求,由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相應負責人出庭應訴。
嚴格落實行政案件敗訴報告制度。按照《濱州市行政訴訟敗訴報告制度》要求,認真分析敗訴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改進工作的意見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下轉第二版)(上接第一版)
明確不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的法律責任。對于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創新建立行政錯案約談等機制,倒逼責任落實,提升行政執法工作質量
不管是行政復議決定,還是法院的行政判決,最終目的還是要解決問題,落實責任,通過責任追求堵塞漏洞、彌補短板,避免重復錯誤給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公信力造成影響。
創新建立行政錯案約談機制。對行政錯案及在其他案件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問題,依法治市(縣、市、區)辦公室可以對相關行政機關進行約談、通報,監督和指導問題整改。
建立行政錯案考核機制。行政機關發生行政錯案并被追究過錯責任的,當年年度法治建設考核單位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有關責任人不得評為優秀或者先進個人。
明確行政錯案責任追究程序。錯案行政機關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后十日內主動啟動錯案責任調查程序,對行政錯案進行原因分析和過錯責任認定并形成行政錯案分析報告,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司法行政機關于三十日內形成案件處理擬辦意見,報本地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市(縣、市、區)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定。對經審定需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責的案件,自審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案件有關材料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相關追責決定的,應同時抄送移交機關或機構。
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核體系,系統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我市明確規定市縣兩級黨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級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后半篇文章”工作的統籌協調,兩級法院、兩級行政復議機構、兩級政府各部門各負其責做好相應工作。
為充分發揮各自作用,保障各項措施落地,我市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能力提升制度。通過業務培訓、行政案件專題研討會、編發行政案件指導案例等方式,加強業務指導,發揮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范行政執法活動的作用。
建立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分析報告制度。定期對本轄區內行政復議應訴案件辦理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行政案件敗訴情況等進行通報,同時分析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做好與行政執法監督的銜接。
建立國家工作人員旁聽庭審制度。主動加強同人民法院的聯系,落實省司法廳、省普法辦、省法院《關于推動國家工作人員旁聽庭審活動常態化制度化的實施意見》。
主動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復議功能場所建設、行政復議應訴專職人員配備、行政復議糾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案件敗訴、行政復議應訴能力建設等情況納入法治建設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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