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2022-06-24 16:12:06
原標題:青島法院毒品犯罪審判部分典型案例
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2020年8月,馬某友、卞某堂伙同楊某波等人,先后三次駕車至江蘇省某縣,以765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80余克。同月,馬某友與李某群通過網絡約定,以2300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50克,并通過物流將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水果、火鍋底料中郵寄到青島。后毒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2020年9月1日,馬某友與李某君約定購買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在青島市交易時被當場抓獲,并查獲毒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友、卞某堂、李某群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販賣毒品,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且馬某友、卞某堂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友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被告人卞某堂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李某群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上述之罪,構成毒品再犯。本案被告人馬某友、卞某堂、楊某波先后多次開車跨省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或通過網絡從被告人李某群手中購買毒品,并進行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性大,且被告人馬某友和卞某堂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屬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體現了對毒品犯罪嚴厲懲罰方針。
販毒人員住處搜出毒品應計入其販賣毒品數量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至7月期間,崔某某共販賣冰毒3次約25.8克。同年8月23日下午1時許,公安機關抓獲崔某某,并從其住處及手包內共搜出疑似冰毒凈重68.58克,以上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某系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從其住所、包內查獲的毒品,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量。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5000元。
【典型意義】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本案崔某某已經販賣冰毒3次約25.8克,后續從崔某某住處及手包內共搜出毒品68.58克,計入崔某某販賣毒品的數量。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單位和責任人被追究刑責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10日,李某忠在其經營的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內,在明知丁某偉沒有取得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以人民幣3700元/噸的價格向丁某偉非法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甲苯10噸。丁某偉明知他人沒有取得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將10噸甲苯以5700元/噸的價格轉賣給他人,從中獲利2萬元。后10噸甲苯在云南海關被查扣,李某忠主動投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忠、被告人丁某偉,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應予懲處。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以買賣制毒物品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單位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5萬元,李某忠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丁某偉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典型意義】
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增強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規定,在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基礎上增設了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甲苯的案件。李某忠主觀明知甲苯屬于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而在沒有留存購買者備案證明及未向公安機關備案的情況下,將重量10噸的甲苯出售給被告人丁某偉,進而流入社會。李某忠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被與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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