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22-09-02 10:31:09
原標題:濱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
來源:濱州日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數據管理,促進和規范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提高數字政府建設、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深化數字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采集、匯聚、共享、開放、利用、安全管理等數據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采集、產生和管理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包括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
本辦法所稱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本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公共交通、運輸、通信、教育、醫療、康養、郵政和其他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公共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依法采集、分類分級、按需共享、有序開放、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五條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制度,綜合管理、調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數據資源。
縣(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本級統一規劃,分別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公共數據管理重大事項,統籌解決公共數據管理重大問題,落實數據安全責任,組織開展監督考核,將公共數據管理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支撐全市公共數據的目錄管理、匯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等有關工作。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托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開展公共數據匯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工作,不再開辟自有渠道。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根據國家規定不能通過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應當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
第二章數據目錄
第八條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組織制定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公共數據資源分類分級規范,明確數據的元數據、共享和開放屬性、安全級別、使用要求、共享類型、共享方式、更新周期等。
第九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公共數據資源分類分級規范,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明確分類,定期發布并定期調整。縣(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級形成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對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編制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審核匯總,按照“一數一源”原則,明確數據責任部門,形成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條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基礎數據庫和主題數據庫建設部門組織基礎數據資源目錄和主題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工作。
基礎數據資源包括人口數據、法人單位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數據、電子證照數據、社會信用數據、宏觀經濟數據等公共數據資源。基礎數據資源目錄由各相關部門編制并維護。
主題數據資源是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形成的公共數據資源。主題數據資源目錄由主題數據資源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并維護。
第十一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職能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涉及刪減、修改目錄的,需報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并備案。
第三章數據匯聚
第十二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和范圍,向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社會主體”)采集公共數據,并明確本單位數據釆集、發布、維護的規范和程序,確保數據真實、可靠、完整、及時和可在線使用。
公共數據采集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實現全市公共數據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凡可通過共享方式獲得的公共數據,不得重復采集。
采集公共數據應當包含被采集對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等關鍵標識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購買社會數據的,應當報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批準;采購的數據應當納入本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制定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匯聚規范,指導和監督各單位將數據匯聚至市大數據平臺。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應匯盡匯”的原則,依據統一匯聚規范,將公共數據向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匯聚;對于確實無法匯聚的需依法依規作出說明。
縣(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匯聚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新建業務系統,應當同步做好與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對接以及數據匯聚、共享、開放等相關規劃工作,業務系統建成后應當將系統相關數據匯聚至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
第十六條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對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整合,匯聚形成各類基礎數據庫。
第十七條主題數據庫的建設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整合基礎數據庫和其他公共數據,匯聚形成若干主題數據庫。
第十八條基礎數據庫和主題數據庫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實時歸集,并通過市大數據平臺統一為其他單位提供服務。為政務決策、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提供支持。
第十九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建立數據質量校核機制,對釆集的公共數據進行電子化、結構化、標準化處理,應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更新周期對本單位的共享和開放數據進行更新,保障公共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時效性。
數據使用方對共享或者開放獲取的公共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數據提供方予以校核,必要時由大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四章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公共數據,應當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無償共享公共數據。
第二十一條公共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類、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三種類型。可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認為本單位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或者不予共享類的,應當在本單位編制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注明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依據,其中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應由數據提供單位列明申請條件。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事件處置需要,及時將相關公共數據的共享屬性進行臨時性調整。
第二十二條濱州市大數據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大數據平臺”)作為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是全市公共數據共享的統一渠道。
對無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數據使用單位可以通過大數據平臺直接獲取。
對有條件共享類的公共數據,數據使用單位通過大數據平臺向數據提供單位提出共享申請,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數據提供單位同意共享的,數據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答復意見使用公共數據;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無法律、法規依據,數據提供單位不得拒絕共享要求。
對不予共享類或有條件共享類中數據提供單位不同意共享的公共數據,數據使用單位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數據使用單位與數據提供單位協商,協商未果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必要時由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審議,共同審議仍不能解決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定。
數據使用單位已按照要求通過大數據平臺提交數據共享申請的,數據提供單位不得要求數據使用單位通過線下方式進行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從服務平臺獲取的數據,應按照明確的用途用于本部門、本單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用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通過數據共享手段獲取的電子材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第二十四條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共享協調機制。
健全數據共享告知制度。對于正在使用的公共數據共享服務,因系統升級、變更、停用等原因可能影響正常共享的,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告知數據使用單位及同級大數據管理部門,以便提前采取應對措施,避免造成不利影響。
健全數據供需對接制度。數據使用單位通過大數據平臺供需對接系統提出未匯聚至大數據平臺的公共數據共享需求的,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供需對接系統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能夠匯聚至大數據平臺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實現匯聚,并達到共享條件;無法滿足需求的,應當說明理由。
健全數據共享應急制度。數據使用單位因特殊業務或者緊急突發公共事件等需要提出公共數據共享需求的,經市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能夠匯聚至大數據平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實現匯聚,并達到共享條件;無法滿足需求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章數據開放
第二十五條公共數據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開放的外,公共數據應當依法依規開放。
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的公共數據,可以有條件開放;其他公共數據,應當無條件開放。
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不得將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不得將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開放。
第二十六條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為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渠道。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通過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向社會提供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公共數據的開放服務,不得新建獨立的開放渠道。已經建設完成的,應當進行整合、歸并,并納入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根據國家規定不能通過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開放公共數據的,應當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放公共數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按照數據安全、隱私保護和使用需求等,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范圍內,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列明可以向社會開放的公共數據,確定公共數據的開放屬性、類型、條件和更新頻率,并進行動態調整。公共數據開放清單通過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予以公布。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職能職責變更,申請調整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時回應社會主體對公共數據的開放需求,并以數據下載、數據服務接口或以算法模型提供結果數據等易于獲取和加工的方式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
第二十九條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要求,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清洗、脫敏、脫密、格式轉換等處理,并及時更新、維護。
第三十條對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社會主體可以通過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以數據下載、接口調用等方式直接獲取。
對于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社會主體可以通過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提出申請,各級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省和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第三十一條社會主體使用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應當與申請的使用用途保持一致。社會主體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應當注明公共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合法獲取的公共數據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可以按照規定進行交易,有關財產權益依法受保護。
社會主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的,可以通過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向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異議或者建議。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第六章數據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發展和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依法依規推動公共數據在經濟發展、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的開發利用。鼓勵和支持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打造公共數據創新應用場景,社會主體利用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咨詢服務、應用開發、創新創業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成果的推廣宣傳力度,鼓勵將社會價值或者市場價值顯著的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成果上傳至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展示,充分釋放公共數據資源價值,發揮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示范帶動作用。
第三十四條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展面向社會的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與相關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市場主體等建立合作關系,培育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生態,營造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氛圍,引導公共數據賦能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托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構建公共數據創新應用實驗室,向社會提供安全可靠的公共數據應用環境,創新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模式。
第七章數據安全和監督保障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監管體系、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系統、本單位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保障公共數據安全。
第三十六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擬共享和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安全審查,加強公共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使用過程的憑證信息被留存并可追溯。
公共數據的開發利用,應當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符合數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定期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政務部門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三十八條市、縣(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和發改、財政部門應把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情況作為規劃和安排政務部門信息化建設項目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辦法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的政務部門,不予安排新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并暫停安排已建項目的運行維護費用。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核管理。凡未編制形成數據資源目錄或不符合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要求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核和驗收。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數據管理相關工作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向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提供數據;向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提供的數據與本單位所掌握數據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者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的;
(三)將從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用于或者變相用于與本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用途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本單位已建成的共享渠道和開放渠道分別納入全市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和濱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數據釆集、匯聚、共享、開放和應用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社會主體在使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下列危害公共數據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未按照申請用途使用公共數據,未遵守數據使用安全規定的;
(二)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收益的;
(四)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數據安全事件的;
(五)其他違反數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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