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菏澤日報
2023-01-20 10:13:01
原標題:菏澤市定陶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來源:菏澤日報
原標題:菏澤市定陶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來源:菏澤日報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維護良好的煙草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定陶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定陶區煙草專賣局管轄區域內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公正公平、方便消費、合理配置、受理申請優先、社會優撫原則,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在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行政審批服務局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并由申請人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 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調整的影響。
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六條 城區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60米,鄉鎮駐地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80米,行政村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100米。
第七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市場單元劃分標準:
市場單元以鄉鎮、街道所轄區域為基本市場單元,定陶區煙草專賣局將市場單元劃分最小市場單元;最小市場單元為鄉鎮、街道轄區內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參照物、居民小區、行政村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區域為基礎,劃分出的若干區域)。
第八條 市場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飽和度的測算規則及布局標準:
(一)市場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飽和度=該市場單元當前零售戶數量/該市場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承載量(見附件一)×100%。
獨立的市場單元內零售點的飽和度達到或者超過100%的,視為該區域內零售點布局已滿足區域消費,應將飽和度有序調整至100%后,采取“退一進一”的方式發放;
(二)市場單元內因城鎮化建設而產生新居住區、商業小區或拆遷區;國家或地方擴建和新建區域的道路沿線、旅游景點,其零售點辦證指標原則上由定陶區煙草專賣局結合實際在不超過該市場單元合理承載量的基礎上進行統籌調整;
(三)市場單元的合理承載量由定陶區煙草專賣局根據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并進行公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定市場單元合理承載量和距離限制:
(一)城區超市、便利店、煙酒店獨立主要入口所在樓層營業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鄉鎮超市、便利店、煙酒店獨立主要入口所在樓層營業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
(二)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由消防、安監部門驗收通過的酒店(賓館)或者三星級以上的酒店(賓館)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但卷煙擺放或標牌設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其區域內只能設置1個零售點;
(三)因繼承、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等,經營主體未變化,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后致無法繼續經營的,可以予以注銷其原許可證后,由其家庭成員在原址重新申領的;
(五)尚未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自然村或行政村(100戶以上)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六)納入省重點流通企業范圍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煙酒店)直營門店及列入政府批準推進的民生項目,且二年內無涉煙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定市場單元合理承載量限制,但受距離限制:
(一)持有一至五級合法證明且能提供本區域戶籍或合法有效居住證明的傷殘人員、殘疾退役軍人、烈屬、持有合法證明的低保五保戶等社會弱勢群體和優撫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和自主經營能力,首次申領且駐店經營的,距離標準不得低于該區域零售戶間距標準的70%(優撫對象另有規定的,在其規定內可適當放寬)。以上弱勢群體和優撫對象取得零售許可證非本人駐店經營的,經專賣人員查證屬實的,予以撤銷并回收許可證。
(二)因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幼兒園周圍限制區域,持證人申請遷址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與其相鄰持證戶距離標準降至70%。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與其相鄰持證戶距離標準降至70%。
(四)封閉管理的小區內且房產不屬住宅性質、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性超市,可設置零售點;大型、人口密集小區,最多不超過2戶,距離不低于50米。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本規定市場單元合理承載量限制,并按以下標準設置零售點:
自然村按照戶籍人口每400人原則上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400人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不足400人的自然村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定場所,并按以下標準設置零售點:
(一)政府統一規劃建設或專職機構管理的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或專業市場內按商鋪數量每200個設置1個零售點,200個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零售點設置總量不得超過3個,且零售點之間需距離間隔不低于50米;
(二)汽車客運站內零售點不超過1個;火車站(高鐵動車站)每個候車廳內零售點不超過1個;機場每個候機廳內零售點不超過1個,航站樓其他場所零售點不超過1個;單側高速服務區(含加油站)內零售點不超過1個;
(三)部隊、監獄等持證內供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四)高等院校等內部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內及距離出入口100米范圍內的;參與文明城市創建的,執行文明創城驗收標準中有關距離限制的規定;
(二)經營化工、化肥、農藥、油漆、煙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
(三)違章建筑場所;臨時建筑、簡易搭蓋等非固定經營場所,如流動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等場所;
(四)非商業性質小區住宅樓宇內擅自經營的,在物業(門崗)室、儲藏室、車庫經營的;
(五)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六)利用自動售貨機、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七)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八)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不能識別或不能限制未成年人購買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等;
(十一)因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場所內;
(十三)經營場所已列入政府拆遷規劃的區域;
(十四)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或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申請從事煙草制品零售經營的;
(十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六)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十七)營業執照登記地址與經營場所地址不一致的,政府登記事項變更除外。
(十八)森林保護區、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國家明令禁帶火種的區域內場所;
(十九)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二十)經營范圍的主項及性質與煙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顯不相符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經營場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經營店招,便于公眾識別,且已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等實際商品展賣,并設置專門用于卷煙展賣設施的場所。
“固定經營場所”是指有墻體物理隔斷界定經營場所范圍的、非流動的場所視為固定場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間不定時改變位置的或無墻體等物理隔斷而無法界定經營場所范圍的不屬于固定場所。
“與住所相獨立的場所”,是指應直接面對消費者,具備消費者無需經過起居場所直接進店或直接挑選商品的條件;應有墻體等固定物理隔斷,能將經營場所與起居場所完全隔離,經營行為不受生活活動的影響。
“固定”,是指由磚、木、鋼等材料建成,內部空間完整、邊界清晰且不可移動,不包含流動攤點、書報亭、售貨亭、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等。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城區”指東至(南段)站前路、(北段)范陽路,西至西環路(G220國道),北至希望路,南至南環路(定碭路)。
“封閉小區”指凡在住宅周圍修建圍墻、護欄,實行封閉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員統一管理的居民小區認定為封閉式居民小區。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間距”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其周邊最近零售點之間的最短距離。
中小學校、幼兒園“距離”是指申請零售點的經營場所進出通道口與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之間的最短距離(進出口通道為校園大門、側門、后門及應急通道等)。“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幼兒園。
第十七條 經營范圍的主項及性質與煙草制品不相符的其他業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學生用品、文化體育、網吧游戲、傳真打印、美容美發、按摩推拿、歌吧舞廳、化妝洗滌、藥妝醫械、足療保健、五金建材、裝修裝飾、家電家具、家紡家私、喜鋪用品、喪葬用品、電子音像、服飾鞋帽、金銀珠寶、汽車銷售、汽車服務、修理修配、寄遞配送、中介勞服、寄賣典當、金融證券、彩票銷售、儀器儀表、通信器材、農具農資、農畜養殖、水果干貨、茶館糕點、照相館、健身房、寵物店、漁具店、旅行社、禮品回收、小吃店、蛋糕店、飲品店、母嬰店、奶粉店、會所、土特產店等。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營業面積”是指營業場所的實際面積,不包括獨立的辦公場所、倉庫、車庫、地下室、儲藏室、公共通道、停車場等。
第十九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不低于”、“超過”、“以下”、“不超過”包含本數,“小于”“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使用期限自辦理之日起1至5年。
第二十一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測量標準:見附件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菏澤市定陶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菏澤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指導意見》,菏澤市局2021年發布的《菏澤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定》(菏煙法〔2021〕7號)在本轄區范圍內不再執行。
附件一:
市場單元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承載量由定陶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測算,測算方法可參照如下標準:
附件二:
申請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申請點)與周邊最近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間隔距離的測量根據經營場所位置不同,對應適用以下測量標準:
(一)申請點與零售點同側的,按申請點至零售點人可通行的直線最短距離測量:
(二)申請點與參照零售點不同側的,按申請點至零售點人可通行的直線最短距離測量:
(三)兩側設有隔離帶、綠化帶的(且隔離帶、綠化帶人不可通行的),按申請點與零售點人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
(四)申請點與零售點成直角或圓角或弧形的,應貼近墻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
(五)申請點與零售點屬前后樓房的,如有后門可通行的,按后門人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
(六)申請點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點位于對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離測量:
(七)申請點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與零售點呈對角的,以最近一側有門的內側距離測量:
(八)申請點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與參照零售點之間有紅綠燈的,并必須按要求以斑馬線行走的,可沿斑馬線行進的最短距離測量:
(九)申請點與零售點有障礙物或隔河相望的,應沿正常行人線路至申請點測量:
備注:
殘疾證指2011年5月1日啟用的二代證。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