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23-03-03 16:48:03
原標題:濟南軌道交通新規征民意
來源:濟南日報
原標題:濟南軌道交通新規征民意
來源:濟南日報
近日,市政府網站發布了《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比如,在列車車廂內進食,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容貌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
乘車,或加收五倍票款
據悉,濟南市軌道交通一期規劃1、2、3號線已開通運營,運營里程84.1公里,線網日均客流量增長至20萬人次以上,地鐵出行分擔率明顯提升。二期建設規劃6條線路、新建至濟陽有軌電車先后獲得批復,目前7條線路已全部開工建設,全部建成通車后,我市軌道交通總里程可達280公里。
在規劃和建設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的編制應當妥善處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城市發展、泉水保護的關系,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沿線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經專家論證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在運營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依法制定和調整票價。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持無效車票乘車或者持單程票出站時不交還車票強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對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可以加收不超過線網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對持偽造的證件或者車票乘車的,可以加收不超過線網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有前列行為的乘客,依法將其有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禁止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阻礙站臺門、車門關閉,強行上下車;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等損壞或可能損壞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和影響運營安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在列車車廂內進食;攜帶活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盲人攜帶導盲犬除外)進站、乘車;使用滑輪鞋、滑板等進站、乘車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容貌、環境衛生、運營秩序的行為。違反規定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在高架或地面線路鄰近區域采用彩鋼瓦、塑料薄膜等輕質材料搭建板房、彩鋼棚、塑料大棚和鋪設防塵網、防曬網的,其產權人或者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飄浮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產權人或保護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和制止;因安全防護措施不當對運營造成影響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供有關證據,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軌交應當設立規劃
線路控制保護區
在保護區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軌道交通應當設立規劃線路控制保護區,范圍為以規劃線路軌道中心線為基線,每側六十米內。
在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敷設或者搭架管線、吊裝等架空作業等活動,依法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前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書面答復;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
在安全與應急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有權按照有關標準和操作規范,對乘客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的乘客,不得進站、乘車;已經進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
組織運動會、演出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以及增加運營班次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違反規定,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進行歌舞表演、派發印刷品或者從事宣傳銷售活動;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堆放雜物或者停放車輛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規定,損壞、冒用城市軌道交通標識、標志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本報記者盧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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