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濰坊晚報
2023-06-14 09:48:06
原標題:2022年度濰坊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來源:濰坊晚報
原標題:2022年度濰坊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來源:濰坊晚報
近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精選出十起環境資源審判案例,希望以此促進全社會不斷提升保護生態環境的法治意識,共同推進全市經濟社會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污染環境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在承包昌邑市某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期間,違規為他人處理化工廢水,共計將523.36噸廢水和廢水溶液通過雨污管道流入某水溝,造成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損失471024元。
昌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令李某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失471024元,承擔懲罰性賠償金706536元;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就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本案系濰坊法院審結的第一起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案件。根據民法典中懲罰性賠償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在賠償生態環境功能損失的基礎上,另行承擔生態環境功能損失1.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符合立法精神。
非法捕撈水產品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8月,被告人袁某某等3人明知是禁漁期仍在濱海區多處海域(均屬禁漁區)多次非法捕撈光魚、海螺、梭子蟹等水產品共計39444.15公斤,被告人尹某某、劉某某明知是非法捕撈的水產品,仍多次收購并加價對外銷售。
濱海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某等3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尹某某、劉某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決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一年不等,并適用緩刑,沒收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同時依法判令5名被告人支付漁業資源損害恢復費47萬余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本案系典型體現海洋生態環境損害后果“全鏈條追責”的案件,除依法進行刑事打擊外,更要通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有效促進受損環境的系統修復。本案被告人自愿繳付的漁業資源修復費用,用于被損害海域的漁苗增殖放流,修復破壞的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
非法狩獵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5日1時許,被告人段某某在未獲得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禁獵區非法狩獵野生中華蟾蜍34只,并造成1只野生中華蟾蜍死亡,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另,段某某自2022年6月起,先后十余次在高密市等地非法狩獵捕捉野生中華蟾蜍,并提取蟾酥1800余克出售,非法獲利36016元。段某某非法狩獵行為共計造成361只野生中華蟾蜍死亡。
安丘法院經審理認為,段某某構成非法狩獵罪,鑒于其認罪認罰,自愿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兩年。同時判令段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36100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款。
典型意義:野生中華蟾蜍,俗稱“癩蛤蟆”,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本案判決結果有力震懾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
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姚某某于2017年5月在沒有取得采礦行政許可的情況下,以對石坑加深取水的名義,從石坑采挖石礦出售牟利。在收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后,姚某某仍未停止違法采挖行為,并將非法采挖的石礦向多人出售,共非法獲利人民幣166.3萬余元。
高密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某構成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繼續追繳姚某某違法所得,予以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根據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實行嚴格的管理,禁止無證開采及在超出批準礦區范圍內采礦。
濫伐林木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購買的一處林地上砍伐楊樹135棵。經鑒定,被砍伐樹木的立木蓄積量為20.4165立方米。
昌樂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犯濫伐林木罪,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同時判令徐某某在原地或異地補種樹木135棵,于判決生效當年造林季節結束前完成,若不能補種,需繳納代為履行費用16666.7元。
判決生效后,昌樂法院聯合當地檢察院、林業局等多部門進行實地監督查看,督促徐某某在某村公益林地補種135棵楊樹。
典型意義:法院通過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判令被告人補植苗木,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原狀,為守護林地生態、守護綠水青山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盜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等11人多次交叉結伙,到濰坊青州、淄博臨淄兩地盜掘“西王墓”“南辛古墓”“二王冢”“齊國故城遺址”葛家村南墓葬區等全國重點、省級重點、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對古墓葬本體或故城遺址造成不同程度破壞。
青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楊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等11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十二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盜掘古墓葬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國家文物安全和文物管理秩序,也對其蘊含的科研價值造成不可逆的損失。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間,被告人邱某某明知野生蘇鐵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仍非法收購野生蘇鐵15株,后分栽培育7株并出售。
高密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某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鑒于邱某某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3442.83元、蘇鐵養護費用3083.4元以及在新聞媒體公開致歉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追繳違法所得900元;扣押在案的石山蘇鐵19株、叉葉蘇鐵1株,移交給南寧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管理委員會安置。
典型意義:蘇鐵被譽為“植物界的大熊貓”,屬于國家保護植物。本案中,法院在依法懲處破壞生態資源犯罪的同時,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修復賠償義務,將涉案蘇鐵運回廣西原生地進行救護安置和后期養育,是貫徹修復性司法理念的生動實踐。
大棚遮陰鄰里糾紛案
基本案情:龐某某、蔣某某同是某村村民,雙方承建的大棚南北相鄰,龐某某的大棚在北,蔣某某的大棚在南。蔣某某將自家大棚加高加寬后,龐某某大棚內的蔬菜采光受影響造成減產,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壽光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鄰關系的雙方在行使權利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蔣某某大棚對龐某某大棚的遮陰行為給龐某某造成了財產損失,其理應予以賠償。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意見,結合本案案情,法院判決蔣某某賠償龐某某經濟損失及鑒定費共計55979元。
典型意義: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0日,竇某某中標涉案土地的承包,并就承包事宜與某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繳納了三年的承包費16200元及保證金5000元。涉案土地上有蘇某某栽種的6000棵綠化樹木尚未清理。截至庭審時,某村民委員會尚未向竇某某交付涉案土地。
臨朐法院經審理認為,竇某某與某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從保護資源的角度以及處理苗木需要合理時間、適宜季節等情況綜合考慮,法院判決某村民委員會向竇某某交付涉案土地的時間不得晚于2022年6月30日。
典型意義:本案中因涉案土地上樹木數量多,樹齡較長,樹木的經濟價值與生態價值都較高。本案在維護當事人合法合同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了樹木資源,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兼顧。
某公司訴濰坊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2日,市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未將新增制芯工序排氣筒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實際排氣筒數量增加,但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6月16日對其作出罰款3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某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述及檢測報告,可以認定某公司對制芯工序進行改造后,新設一處排放口,且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即進行了生產行為;某公司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即以試生產名義進行的生產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上訴后,二審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違法事實清楚,環保部門的處罰決定,罰過相當,程序合法。法院依法支持環保部門的嚴格執法和合理裁量行為。
濰坊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韶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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