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23-06-21 10:46:06
原標題:最新!青島住房租賃新規發布
來源: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原標題:最新!青島住房租賃新規發布
來源: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近日,青島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住房租賃資金交易安全。
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
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商業銀行、住房租賃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住房租賃資金交易安全,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建房規〔2021〕2號)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現就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從事轉租、委托出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的商業銀行(以下稱監管銀行)開立唯一、專用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與監管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內容、方式及流程。
(二)監管賬戶是房屋租金及押金收取和支付業務的唯一結算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公布一批在我市依法設立、資金監管機制健全、能夠滿足與我市租賃監管平臺數據交換技術要求的商業銀行,供住房租賃企業選擇。住房租賃企業也可自行選擇其他符合前述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租賃資金監管工作。
二、監管賬戶信息公示
(四)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監管賬戶信息作為開業報告信息通過青島市住房保障和租賃服務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市住房租賃平臺,網址:https://zhufang.qingdao.gov.cn/)向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推送并向社會公示。本通知印發前已進行開業報告的,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0日內開立監管賬戶,并及時完成監管賬戶信息推送。
(五)住房租賃企業在發布租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變更監管賬戶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通過市租賃平臺完成信息變更。
三、開展資金監管
(六)本通知印發后,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新簽訂的租賃合同,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不含本數),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不含本數)租金的,應將租金、押金存入監管賬戶,租賃企業應與監管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七)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我市規定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通過市住房租賃平臺實時報送租賃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況等租賃合同信息。住房租賃企業應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八)監管銀行根據《監管協議》有關要求,以租賃合同備案信息為基礎實施監管,并通過市住房租賃平臺實時推送監管賬戶資金信息。監管銀行發現住房租賃企業監管賬戶異常的,應及時通報市、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九)租賃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監管銀行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將租金定期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協議》可約定租賃合同期滿后資金監管自動解除,租賃合同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租賃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監管銀行將剩余租金及利息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企業或監管銀行應將押金劃轉至承租人。
(十)住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已撤銷租賃合同備案,并就被監管資金如何分配達成一致書面意見的,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可共同向監管銀行申請劃轉相應監管資金。
住房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但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就被監管資金如何分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解決。當事人應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監管銀行提出申請,監管銀行依據當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
(十一)住房租賃企業發生注銷、清算、經營異常或失聯等情形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通知監管銀行暫停向住房租賃企業劃轉監管資金。住房租賃企業消除失信情形后,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恢復資金劃轉,審核通過后,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向監管銀行下達恢復資金劃轉的通知。
四、加強監督管理
(十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加強對市租賃平臺的建設和推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轄區內住房租賃企業租賃資金進行監管,并根據監管銀行的相關推送信息,對住房租賃企業監管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通知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對相關企業進行約談、告誡,并可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情節嚴重的,限制其發布房源信息、網簽備案等,并將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十四)?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告知承租人租賃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將監管賬戶設為企業租金及押金收取的唯一結算賬戶,不得直接或間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賃資金。
(十五)監管銀行不履行本通知和《監管協議》,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提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取消其本銀行系統整體監管資格,并同時提請有權處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十六)經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企業,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國家和山東省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和山東省規定辦理。
青島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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