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8-06 19:48:08
原標題:以案說法|電動車在車棚充電引發火災致他人財產損失,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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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電動車在車棚充電引發火災致他人財產損失,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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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8月6日訊 電動車充電安全無小事,如果因電動車在車棚充電引發火災致他人財產損失,損失如何認定?責任由誰承擔?通過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可以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宋某、許某、張某同為某小區業主,甲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宋某、許某均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將電動車存放于某小區指定車棚內。2022年8月10日,某小區停放電動車的車棚發生火災,造成宋某的電動三輪車損毀。
2022年9月1日,某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經調查認定起火場所是某小區電動車棚,過火面積約20平方米,造成電動車、摩托車等車輛及車棚燒損。起火部位為許某電動二輪車區域,起火原因為許某電動二輪車在充電過程中電池故障引發火災。許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許某起火的電動二輪車系夫妻共同財產。
宋某因電動車損毀事宜與許某、張某、甲公司未達成一致賠償意見,故將三被告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其電動三輪車、頭盔、貨物損失1萬余元。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根據消防救援部門認定的本次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說明許某和張某作為案涉電動二輪車的所有人,平時對自己的車輛疏于管理,對車輛存在的故障及安全隱患沒有及時發現排除,二人對本次火災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因火災造成的宋某的財產損失與二人的過錯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故許某、張某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甲公司作為涉案車棚的消防責任人,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火災發生前已經配置了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導致火災發生時不能及時救援,對火勢蔓延及相關車輛損失進一步擴大存在過錯,故其應對本次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合考慮火災發生時間、報警時間、甲公司的巡更情況、三被告對本次火災的發生及導致出現財產損失的過錯等情況,法院認為,對于宋某因本次火災造成的合理損失,由許某和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甲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
關于宋某主張的財產損失,其提供購買涉案電動車及三個頭盔的發票,載明電動三輪車5799元,頭盔3個210元。綜合宋某提交的證據、原被告的過錯情況,對于宋某主張的貨物損失,法院酌定損失金額為1000元。經核算,宋某的財產損失共計7009元。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許某、張某賠償宋某損失5607.2元,甲公司賠償宋某損失1401.8元。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中國山東網記者 張敏敏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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