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日照日報
2023-08-31 11:13:08
原標題:日照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支持起訴案宣判
來源:日照日報
原標題:日照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支持起訴案宣判
來源:日照日報
全媒體記者 厲倩 報道
本報訊 近日,日照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支持起訴案二審宣判。該案系五蓮縣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五蓮縣人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依法支持起訴。
時間撥回到2020年8月,206國道五蓮縣汪湖鎮境內發生一起油罐車側翻事故,造成路面及周邊地塊污染。經鑒定評估,受污染的土壤面積約800平方米,土壤修復及后期恢復、賠償等費用共計1433322元。
五蓮縣人民檢察院受邀參加市生態環境局五蓮縣分局組織召開的突發環境事件專題會議時了解到該線索,并啟動支持起訴立案程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立案調查階段,五蓮縣人民檢察院多次勘查現場并督促相關部門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行政機關決定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后,五蓮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將前期調取的公益損害證據移送生態環境部門,并協助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環境損害鑒定,在證據的收集及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出專業意見。
進入訴前磋商階段,參會檢察官向違法行為人詳細說明生態修復的必要性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意義。鑒于肇事車主侯某某及車輛被掛靠人無賠償能力,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只愿意承擔10萬元除污費的主張,五蓮縣人民檢察院建議環保部門在磋商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盡快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并同步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去年9月22日,五蓮縣人民檢察院向青島鐵路運輸法院提出支持起訴意見。今年2月9日,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蓮縣人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參與庭審并依法發表意見。
“保險公司未全面履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限制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于非自然人投保的,投保人聲明處只加蓋單位公章,沒有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手寫簽名的,視為保險公司未就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應認定無效。”該案承辦檢察官楊鳳秀表示。
今年4月14日,青島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徐州某保險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其他費用共計1483322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作出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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