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山東網
2023-09-13 10:06:09
原標題:以案說法|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是否有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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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是否有權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來源:中國山東網
中國山東網-感知山東9月13日訊 為他人借貸做擔保,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保證人成了“背鍋俠”替借款人代償債務。那么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該如何維權呢?近日,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
2015年3月19日,張某向尹某借款15萬元,宋某、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中簽字。借款到期后,張某無力償還,尹某遂起訴至法院。2019年12月27日,法院最終判決張某向尹某償還借款15萬元及利息;宋某、劉某作為擔保人對張某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張某追償。2020年2月9日,張某死亡,尹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宋某主動履行完畢還款義務,而同為該案被執行人的劉某卻未付分文。宋某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其有權向劉某主張一半的還款責任;而張某父母作為合法繼承人,應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張某的債務。綜上,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承擔一半的還款責任,張某父母在所得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張某與妻子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隨母生活,其名下房產及室內物品均歸女方所有。張某死亡后,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其父母及年幼兒子。訴訟中,張某父母分別提交書面意見,表示對張某名下的遺產沒有占有并放棄繼承。原告宋某亦表示不要求張某幼子承擔責任。張某離婚分割給女方的名下房產因在銀行借款抵押,后經執行被拍賣所得價款尚不足以清償銀行貸款本息。
法院認為,業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確認了張某、宋某、劉某對債權人尹某的民事責任,宋某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向尹某償還借款后,依法享有向債務人張某追償的權利。因張某已死亡,張某父母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對張某名下的遺產沒有占有并放棄繼承;張某名下房產已在其他案件中拍賣變現且尚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原告、被告劉某均表示張某除離婚時已分割的房產外,無其他遺產或繼承人繼承了張某其他遺產。綜上,對于原告要求張某父母在所得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宋某因承擔保證責任償付的款項追償不能。
關于原告宋某要求被告劉某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案中,雖然宋某、劉某作為張某借款的擔保人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但二人均在同一份借條上簽字,依據宋某承擔了擔保責任后請求另一擔保人劉某按比例分擔向債務人張某不能追償的部分,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劉某應承擔一半的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為他人提供擔保時,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擔保的債務情況,以及被擔保人的個人信譽和經濟情況,并合理評估自身的擔保承受能力,以最大限度降低擔保風險。在替他人承擔責任后,一定要及時行使追償權,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國山東網記者 張敏敏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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