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聊城日報
2023-12-26 18:45:12
原標題:《聊城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來源:聊城日報
原標題:《聊城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來源:聊城日報
本報訊 (記者 趙琦) 12月25日,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聊城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重新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條例》共六章五十七條,分為總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城鎮容貌管理、城鎮環境衛生管理、執法監督保障、附則,具有以下特點:
秉持法治統一,保持與上位法規定一致。原《條例》實施以來,其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致使原《條例》個別規定出現了與現行上位法不一致的情況。為保證地方性法規始終與上位法規定保持一致,對原《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完善法規體系,刪減與法律法規重復內容。對原《條例》第三章第三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管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擴充,并且完全涵蓋了相關內容。增加了“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聊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
聚焦解決問題,助力文明城市創建。通過立法調研,發現在執法活動中,由于缺少明確的法規依據,對于有些商戶在城市道路兩側、公共廣場露天屠宰家畜家禽的行為,餐飲、車輛清洗經營者向外灑落廢棄物及污水、油污外泄的行為,難以實現有效規制。為此,《條例》對上述行為增設了處罰規定。
推動線纜入地,規范地下管網設施設置。《條例》新增規定,“新設置線纜具備入地條件的,應當入地”“現有露天線纜暫時不能入地的,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條例》規定井蓋、溝蓋、雨箅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設施的完好、正位;新設置、補裝、更換的設施,應當在顯著部位標明類別、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名稱。
回應群眾訴求,完善道路容貌管理規定。針對群眾反映,《條例》修改時參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借鑒外地經驗,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于因搶修、搶險等應急施工作業必須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告知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補辦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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