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舜網
2024-08-04 16:28:08
原標題:山東:“編轉企”收回事業編,簽訂企業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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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10部門聯合印發《關于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經省政府批準轉制為企業后,省屬事業單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與編制內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并在規定期限內核銷相關人員的機構編制實名制信息。
2019年,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曾就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發文,指導部分省屬事業單位轉為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此次《意見》明確了轉制單位工作人員人事勞動關系轉換、省屬事業單位轉制后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原編制內女性工作人員退休年齡、企業登記、土地資產處置等問題,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私營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轉制為企業的,除了原有編制悉數取消,轉制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編制內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編制外工作人員,由轉制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安置。
轉制后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方面,關于駐濟省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理,轉制單位先按規定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參保登記,并按規定為工作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注銷轉制單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
關于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轉制單位可繼續參加省級直管單位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參加屬地的工傷、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經辦工作繼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并登記和管理。
根據《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意見》(魯辦發〔2014〕31號)有關規定,給予轉制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轉制單位在首次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一次性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計入職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意見》分類規定了選擇不進入轉制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的經濟補償標準。其中,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企業時選擇不進入轉制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本人須提交辭聘申請書,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批準。準予辭聘的人員,由轉制單位發給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在轉制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照本人在單位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高于轉制單位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本人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實際發放的月均工資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資的,按照本人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的平均基本工資計算。
關于事業單位轉制為私營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對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問題、相關費用的預留和支付、資產處置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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