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6日訊 (山東經濟廣播實習記者路暢)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東營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及“守護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依法嚴厲查處商標、地理標志侵權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守護各類經營主體知識產權,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東營某勞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5月8日,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對東營某勞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4月18日,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東營區某小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東營某勞務有限公司為現場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堆放標注“泰山”注冊商標標識的石膏板。經注冊商標權利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辨認,涉案石膏板為侵犯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東營市東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二、東營市河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河口區某生活超市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案
2024年10月14日,東營市河口區市場監管局對河口區某生活超市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9月6日,東營市河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守護知識產權”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某生活超市銷售的“五常大米和有機五常大米”為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商品。經查,當事人銷售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商品,屬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東營市河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三、東營市墾利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墾利街道某服裝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6日,東營市墾利區市場監管局對墾利街道某服裝店銷售侵犯“始祖鳥”等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6月20日,東營市墾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墾利街道某服裝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現場有“始祖鳥”“斐樂”“迪桑特”“可隆”等商標標識的服裝、鞋子,以上商品經注冊商標權利人亞馬芬體育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國)有限公司、可隆體育(中國)有限公司、斐樂體育有限公司辨認為侵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東營市墾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四、廣饒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廣饒街道某服裝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4月28日,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對廣饒街道某服裝店銷售侵犯“袋鼠”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2024年3月20日,廣饒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從某服裝批發市場購進涉案服裝和“袋鼠”標牌,將標牌掛到衣服上后假冒“袋鼠”品牌服裝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廣饒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五、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河口區仙河鎮某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7月18日,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河口區仙河鎮某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的行政處罰。2024年6月26日,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河口區仙河鎮某商店銷售的某款白酒標注了“汾酒”商標標識。經查,掃描涉案商品防偽二維碼后顯示無法打開,商品無法追溯,當事人無法證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不能說明提供者。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顧震宇 林柟 孫錫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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