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17-03-03 11:17:03
魯網3月3日訊(記者 范金鑫)近日,省政府印發了《關于貫徹國發﹝2016﹞34號文件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4號)。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在公開競爭審查過程中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進行審查。
山東省物價局局長、黨組書記陳充介紹,國家規定的審查標準可以概括為4大類18條,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經營生產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同時,規定了兩條兜底性條款,一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另外,國家還規定了例外規定,即:為了維護經濟安全、國家利益和特定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政策措施雖然具有一定的限制競爭效果,但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存在對市場競爭損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不會完全排除或者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又有明確實施時限的,可以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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