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7-03-06 08:27:03
《關于貫徹國發﹝2016﹞34號文件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魯政發﹝2017﹞4號)3月2日正式公布。據介紹,今后凡是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不管是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還是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否則一律不得出臺。
從源頭規范“有形的手”
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完善,公平競爭的環境逐步建立,但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仍存在政策措施對應當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進行不當干預的現象。“《意見》出臺正是為了從源頭規范政府這只‘有形的手’。”在山東省政府新聞辦3日召開的發布會上,山東省物價局局長、黨組書記陳充這樣介紹。
據了解,《意見》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其中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經營生產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另有兩條兜底性條款。根據規定,目前僅在維護經濟安全、國家利益和特定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等特殊情形下,允許一定條件下的例外。
山東出臺的這項實施意見被業界點贊干貨滿滿。陳充表示,下一步關鍵在于確保相關制度落地生根。為此,省物價局已征求省編辦等部門意見,計劃前期由20余個部門組成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全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今后還將根據需要不斷擴大成員范圍。
考慮到公平競爭審查尚屬于新生事物,存在認識不夠深入、對審查標準把握不準等問題,相關業務培訓和輿論宣傳也將盡快展開。
審查效果有保障
國家規定公平競爭審查以自我審查為主,這導致很多人對審查效果的擔憂。“雖是以自審為主,但通過嚴格和細化審查程序,效果是有保證的。”據陳充介紹,為彌補這一模式下政策制定主體可能存在的不愿或無力審查問題,山東重點提出了外部監督與定期評估機制。
外部監督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聯席會議的組織監督,對沒有審查的政策制定機關將予以通報、追究責任。再者就是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嫌違反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據介紹,國家即將出臺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還會增加其他的監督方式,如,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定期評估機制中所涉及的委托第三方評估更被視為亮點。記者了解到,除了各級、各部門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必須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意見》還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存量政策分類清理
從《意見》中不難看出,公平競爭的審查對象十分廣泛:山東各級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另外,山東各級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不過,上述似乎針對的都是增量政策也就是新政策的審查。“已執行的政策措施也要進行審查。”陳充透露,按《意見》給出的時間表,原則上各級、各部門應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存量清理工作,將區別情況、分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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