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7-11-17 22:42:11
大眾融媒記者 李兆輝 袁濤 王川
11月17日,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這意味著,從今天開始,山東有了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政府對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對遇難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等。
救災實行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辦法》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建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災情信息共享會商、災害救助應急聯動等機制,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自然災害救助保險機制;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自然災害保險,增強抵御自然災害風險能力。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自然災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救災物資、避難場所都應未雨綢繆
《辦法》明確要求,山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和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設立救助物資儲備庫。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救助物資儲備場所,并指導自然災害多發易發的村、社區建立救助物資儲備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采購、儲備救助物資;建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社會化儲備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與相關企業簽訂自然災害救助物資代儲和緊急供貨協議。自然災害救助物資供應單位應當確保救助物資質量。鼓勵社會力量、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場、公園、學校、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明確場所維護管理單位,設置明顯規范的場所標志、標識,配備應急供水、供電、消防、衛生防疫等設施,并向社會公布場所名稱、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救災車輛免費通行,遇難人員親屬獲發撫慰金
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立即查核災情,緊急轉移安置受災害威脅的人員,根據需要及時下撥救災資金、調運救助物資,組織開展受災人員應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并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等級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組織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緊急調撥救災資金和救助物資,保障受災人員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基本生活需求;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后事宜;組織受災人員開展自救互救;分析評估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并采取相應救助措施;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救災。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緊急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等,應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救助物資難以滿足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需求時,由民政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緊急采購。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交通運輸部門及鐵路、民航等單位應當保障救災應急人員和物資優先運輸;救災車輛憑省人民政府批準、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制發的統一應急標志,免交車輛通行費。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對災害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障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自然災害遇難人員由受災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計、核實和逐級上報,并按照規定向遇難人員親屬發放撫慰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自然災害遇難人員親屬給予慰藉、幫扶,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政府對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
應急救助結束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因災房屋倒塌或者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人員給予過渡性生活救助。鼓勵受災人員采取投親靠友、自行籌建臨時住所等方式自行安置,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受災人員自行安置確有困難的,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過渡安置點進行集中安置。過渡安置點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并避開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區域,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對于因干旱災害造成飲水困難或者缺糧等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受災人員的自救能力分類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幫助其解決飲水和口糧等基本生活困難。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因災損毀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使用救災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物資實行專帳管理、專款(物)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定向捐贈的救助資金和物資,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門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捐贈資金和物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于自然災害救助;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捐贈資金和物資,由接受捐贈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用于自然災害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和捐贈資金、物資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受災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資金、物資數額和使用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和捐贈資金、物資的監督檢查制度,并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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