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2019-05-22 09:19:05
日前,為進一步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市民居住困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聯合制定《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六類群體以家庭為單位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其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是首次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在保障方式上,原則上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家庭應采取實物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實物保障為主,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為輔;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為主,實物保障為輔。
《意見》中稱,補貼標準要結合當地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保障對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等因素,原則上住房租賃補貼占市場平均租金的比例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優惠比例應基本保持一致,同時建立補貼標準隨市場平均租金變化進行動態調整的機制,原則上調整周期不超過三年。
保障期限方面,新就業無房職工累計保障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對超過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對象條件,可按規定變更保障類別,繼續申請保障。其他保障對象不設定累計保障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補貼面積要結合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數量和當地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等情況,原則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發放補貼。
以下為全文:
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以下簡稱住房租賃補貼)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務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發展方向,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工作要求,細化省委、省政府“雙招雙引”配套措施,以保障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為立足點,以解決新市民住房困難為出發點,進一步拓寬保障范圍,加大住房租賃補貼力度,增多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增強住房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1.梯度保障。各地要根據保障對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在符合條件特困人員家庭優先保障的基礎上,對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全面保障,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群體、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實施分層級差別化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2.穩步推進。各地要因城施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財政承受能力、房地產市場狀況、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規模和發放對象,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3.應保盡保。各地要改革完善住房保障申報、受理、審核機制,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逐步實現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群眾應保盡保。
二、住房租賃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保障范圍。各地要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范圍,以家庭為單位實施保障。區別不同類別保障對象,設定其住房、收入、穩定就業年限等準入條件,具體條件由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民政、財政、人社等部門研究確定。
1.特困人員家庭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經民政部門認定為特困人員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且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當地標準的家庭。
2.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且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當地標準的家庭。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且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當地標準的家庭。
4.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當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且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當地標準的家庭。
5.新就業無房職工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或當地城鎮戶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畢業一定年限內在當地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6.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指:持有當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證、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政策、穩定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二)保障方式。各地要結合保障對象實際需求,分類確定保障方式:原則上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家庭應采取實物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實物保障為主,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為輔;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為主,實物保障為輔。各地可結合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需情況和保障對象意愿,靈活落實保障措施。
(三)補貼標準。各地要結合當地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保障對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等因素,合理測算并分檔確定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原則上住房租賃補貼占市場平均租金的比例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優惠比例應基本保持一致。要建立補貼標準隨市場平均租金變化進行動態調整的機制,原則上調整周期不超過三年。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
(四)保障期限。新就業無房職工累計保障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對超過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對象條件,可按規定變更保障類別,繼續申請保障。其他保障對象不設定累計保障期限。
(五)補貼面積。各地要結合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數量和當地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等情況,合理確定住房租賃補貼面積標準,原則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發放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
三、規范管理
(一)規范申報流程。各地要結合“放管服”“一次辦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務改革舉措,進駐當地政務服務大廳(中心),推行“一窗受理”,規范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充分利用“互聯網+政務服務”,逐步實現常態化申報和網上申報,做到線上線下業務協同、一體化服務。已經運行住房租賃綜合服務平臺的,租賃合同應通過平臺申報并辦理網簽備案。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由用人單位集中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并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二)健全審核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不斷完善住房租賃補貼審核機制,加強資格審核和定期復核,及時公示審核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依托大數據、政務云平臺,加強與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稅務等部門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審核時效。
(三)規范補貼發放程序。各地要完善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程序,及時與保障對象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停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房屋租賃期限。要加強對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監管,按月或季足額發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補貼發放工作。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程序由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
(四)完善退出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健全住房租賃補貼檔案,定期復核變動狀況,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要及時終止住房租賃補貼發放,退出保障范圍。對騙取、套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要取消保障資格,依法依規追回住房租賃補貼。
(五)加強信息公開。各地要健全住房租賃補貼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公開住房租賃補貼政策、年度工作目標、發放對象、申報審核程序、發放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開、公正。
(六)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地要加快信用體系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健全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機制,完善失信、違規行為認定標準和程序。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計入個人誠信記錄,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同時將相關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國(山東)等誠信體系平懲戒。
四、組織領導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住房租賃補貼工作,是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的重要舉措;也是引導城鎮居民合理住房消費,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必然要求。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本地住房租賃補貼工作。
(二)強化部門職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準確設定住房租賃補貼年度工作目標,認真做好住房租賃補貼的受理、審核、發放和監督工作,切實提高精準性和實效性。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從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住房租賃補貼資金。各級民政部門要做好住房保障對象收入審核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住房保障對象社會保險和就業登記審核工作。各級稅務部門要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對象收入審核工作。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加大住房租賃補貼政策宣傳力度,通過政府網站、電視、廣播、報紙、微博、微信等廣泛宣傳住房租賃補貼政策和申報流程,使全社會特別是住房困難家庭更多地知曉住房保障政策。
(四)做好績效評價。各地要以人民群眾滿意作為檢驗工作的第一標準,加強對住房租賃補貼的績效評價,完善體制機制,細化量化指標體系,及時公布績效評價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省級部門將加大對各市的指導監督力度,每年對住房租賃補貼工作實施綜合評價,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好經驗、好做法,以點帶面,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對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推衍塞責的責任單位和個人,將嚴肅處理。
各設區城市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推進住房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方案,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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