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泰安中院
2019-09-10 14:02:09
2019年9月10日上午,泰安中院對劉士合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士合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劉士合受賄所得贓款及受賄房產出售所得收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士合先后利用擔任中共濱州市委常委、鄒平縣委書記、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萊蕪市委書記、東營市委書記、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30個單位或個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項目招標、政策扶持、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 589.89326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士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劉士合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對其從重處罰。劉士合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名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線索,有立功表現;部分犯罪系未遂,案發后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劉士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親屬在庭審現場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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