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4-16 12:51:04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16日訊 今天上午,濟南中院發布了2019年度十大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案件分別為:騰達“無線路由器”侵害方法專利權案、“魯花”馳名商標案、《小戲骨》美術作品著作權案、“生榨椰子汁”包裝裝潢案、博士倫福瑞達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案、《藝考生》手機APP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小鴨頂呱呱”不正當競爭案、“七波威”侵害“七波輝”商標權案、“果樹開甲刀”實用新型專利權案、 呂某等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在騰達“無線路由器”侵害方法專利權案中,原告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敦駿公司),被告涉及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騰達公司)、濟南歷下弘康電子產品經營部和濟南歷下昊威電子產品經營部。
原告敦駿公司是名稱為“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涉及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是一種強制(Portal)業務技術。
原告認為被告騰達公司制造、銷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無線路由器侵犯原告涉案專利權,業務用戶使用被控侵權的路由器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時,再現了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全部技術方案,并且銷售范圍廣、銷量多,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也即終端用戶在正常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時就能自然再現該專利方法過程的,則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該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
本案中,業務用戶使用被控侵權的路由器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時,再現了原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全部技術方案,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判決被告騰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涉案的路由器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本案確立了涉及網絡通信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認定標準。網絡通信領域具有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多方協作、持續創新等特點,為了更好地表達出發明的實質技術內容,絕大多數發明創造只能撰寫成為需要多個主體參與實施的方法專利。這些方法專利在實際應用中,往往都是以軟件的形式安裝在某一硬件設備中,由終端用戶在使用終端設備時觸發軟件在后臺自動運行。
從表面上看,終端用戶是專利方法的實施者,但實質上,專利方法早已在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過程中得以固化,終端用戶在使用終端設備時再現的專利方法過程,僅僅是此前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內的專利方法的機械重演。因此,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制造并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專利方法被終端用戶所實施。
閃電新聞記者 郎坤 馬萌萌 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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