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7-02-08 16:38:02
齊魯網2月8日訊(記者 左新新 通訊員 王希玉 潘輝)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盜竊案。盜竊犯蘇某某出獄后不思悔改,再行不端,多次在鄉村頭、麥田內,爬上信號塔,使用斷線鉗剪斷電線方式,盜竊信號發射器。被告人蘇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蘇某某,男,1975年1月出生,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犯盜竊罪,其于2011年11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0元,2014年7月1日減刑釋放。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蘇某某駕駛轎車,多次在聊城市東昌府區堂邑鎮、梁水鎮鎮、斗虎屯鎮、侯營鎮、道口鋪街道等鄉、鎮、辦事處的村頭、麥田內,爬上信號塔,使用斷線鉗剪斷電線的方式,盜竊聯通公司、移動公司信號塔上的信號發射器(RRU設備)共計32個,價值555970元。案發后,追回贓物RRU設備12個,已發還被害單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依法應予刑罰。被告人蘇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蘇某某因在某小區盜竊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供述了起訴書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屬坦白;并能當庭自愿認罪,且部分贓物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依法對其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蘇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蘇某某退賠中國聯通集團移動網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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