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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通報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涉汽車打假、價格欺詐等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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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17:26:03

齊魯網3月14日訊 (記者 韓苗苗)在第36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青島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和典型案例。其中,既包括涉及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錯誤、“三無產品”等熱門領域的案件,還包括備受關注的種子質量安全問題、“汽車打假”、“價格欺詐”的認定、網絡購物平臺責任承擔、“埋雷”打假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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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費憑證,作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保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維權;依法理性維權,從誠信出發化解糾紛,避免用維權方式獲取非法利益。

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典型案例:

一、荀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價格欺詐”的認定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原告荀某從被告某電子商務公司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經營的店鋪購買指紋密碼鎖智能家用電子防盜門鎖1套,價格為5 560元。被告在促銷該商品時,宣傳頁面中標示原價為12 600元,銷售價為5 560元。原告查詢涉案門鎖歷史價格走勢發現:該商品近三個月日常銷售價為5 560元,有兩次降價的記錄。后原告又咨詢銷售客服人員,客服人員答復該商品的正常銷售價格為5 560元,沒有過12 600元的售價。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起訴要求被告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6 68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促銷活動頁面中宣傳涉案商品原價為12 600元,因促銷而降價為5 560元,而本案證據顯示不存在原價12 600元,被告有虛構原價誤導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6 680元。

【法官點評】 

 一些商家為了促銷商品,采取“虛構原價”等方式欺詐消費者,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以達到其牟取利益的目的。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被稱作“價格欺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也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標識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本案被告虛構涉案商品的原價,以此誤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屬于價格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劉某訴某商場買賣合同糾紛案——生產日期標識錯誤的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于2016年9月15日從被告某商場購買圣碧濤含氣天然礦泉水1瓶,花費7.9元,該礦泉水中文標注“生產日期見瓶蓋,保質期18個月”,而礦泉水瓶蓋上標注的日期為2017年6月2日。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礦泉水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 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礦泉水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有權要求退貨并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索賠。故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7.9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 000元。

 【法官點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爭議的焦點即是礦泉水生產日期標識錯誤,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以及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生產日期是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可食用的重要標識,消費者據此判斷和安排食用的日期。生產日期標識錯誤,極大可能會對消費者購買及食用食品造成誤導,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礦泉水生產日期標識錯誤,雖然可能本身水質沒有問題,但存在超過真實保質期而被消費者購買飲用的可能,因此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三、王某訴某汽車公司、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產品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案情簡介】

2015年7月,原告王某在被告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購買東風日產牌轎車一輛。2016年3月12日,青島市公安消防支隊接到報警,嶗山區某小區停車場內發生汽車起火,原告購買的東風日產牌轎車及另一車輛被燒毀。經調查,起火時間為當日凌晨4時29分,起火部位為東風日產牌轎車發動機艙內,起火原因為電氣故障引起火災。被告某汽車公司系涉案車輛的生產商。原告主張涉案車輛存在缺陷,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車輛存在缺陷。原告向涉案汽車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主張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9 250.82元。

【法官點評】

產品責任是指缺陷產品對產品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隨著現代科技高速發展,產品極大豐富,產品使用者雖然占有產品,但其不能發現和防范缺陷,也不能控制缺陷所造成的危險,只有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防止和控制缺陷,也最為了解缺陷事故發生的原因。所以這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在產品使用者對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損害是否發生及缺陷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后,舉證責任即轉至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舉證證明產品不存在缺陷、損害沒有發生、缺陷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以及證明其有法定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事由。本案原告舉證證明了涉案車輛在購買后不足8個月尚在保修期內即發生自燃,起火部位在車頭發動機艙內,原因為電氣故障,以及因此遭受財產損失,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證明涉案車輛不存在缺陷或者原告的損失與車輛缺陷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被告未完成其應負的舉證責任,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四、董某某訴某商場產品責任糾紛案——不安全食品的認定及專家輔助人制度的運用

【案情簡介 】

2016年3月至10月間,原告董某某在被告某商場購買了某品牌的黃金魷魚絲,共花費3 785元。該食品預包裝袋載明食品添加劑有琥珀酸二鈉和甘氨酸,產品執行標準Q/TXS0003S。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食品添加劑琥珀酸二鈉的允許使用范圍為調味品;食品添加劑甘氨酸的允許使用范圍包括預制肉制品、熟肉制品、調味品、果蔬汁(漿)類飲料、植物蛋白飲料。涉案食品屬于熟制水產品,不在上述食品添加劑的允許使用范圍。而生產企業執行標準Q/TXS0003S中規定,食品應含有輔料“玉米油”成分,而預包裝袋上未標有“玉米油”。故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某品牌黃金魷魚絲超范圍使用添加劑及未使用應當使用的輔料,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3 785元,并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37 850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聘請了國家級食品領域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參與了訴訟,并提供了專家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食品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支持董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我國食品安全法采納的食品安全標準是一種廣義的標準,包括衛生、營養等多個方面的強制性標準,只有符合全部強制性標準的食品才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內容之一,屬于強制性標準,如果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就不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被告銷售的黃金魷魚絲中使用了添加劑琥珀酸二鈉及甘氨酸,而該二種添加劑均不能在水產品中添加,故涉案黃金魷魚絲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此外,食品添加劑能否使用、如何使用、是否有害人體健康等均屬于較為專業的知識領域,法官往往難于做出清晰、準確的判斷,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邀請食品領域專家參與訴訟,提供專家意見,有利于法官公正、高效的審判此類案件。

五、郭某訴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范疇的“經營者”身份認定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原告郭某與被告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簽訂了北京汽車產品購銷合同,約定原告購買北京40越野車一輛,按北京40試駕車配置交付。涉案車輛原登記所有權人為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開發區分公司。原告購車后發現該車曾于2014年6月發生過側翻交通事故。經協商,被告退還購車款。因后續賠償事項雙方未達成一致,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購車款的懲罰性賠償金270 000元。被告主張其僅是將自有車輛出售給原告,并非經營行為,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系北京汽車的經銷商,營業范圍內包含汽車銷售,雙方簽訂的系《北京汽車產品購銷合同》而非《車輛轉讓協議》,購銷合同中也約定了車輛的配置、售前檢驗及調試、質保等經銷單位應承擔的責任項目,可以認定被告系在經銷車輛,而非私人間的車輛轉讓,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故意隱瞞該車是事故車的真相欺詐消費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三倍購車款的懲罰性賠償金270 000元。

 【法官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如何認定被告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本案被告系北京汽車經銷商,在其售車場所與原告簽訂《購銷合同》出售涉案車輛,還約定了車輛的配置、售前檢測及調試、質保等經銷商應承擔的責任項目,與私人間轉讓車輛有明顯區別。被告實質上實施了經銷行為,也足以讓原告認為被告系在經銷涉案車輛,因此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范疇。也就是說,是否是“經營者”不能只看其是否具有經營資格,而要從其行為判斷是否實質上以經營者的身份實施了經營行為,以及是否足以誤導消費者。至于其不具備經營資格,可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但不能作為其逃避懲罰性賠償的理由。

六、某甜瓜專業合作社訴某農業科技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發起人以自己名義實施單位職務行為的原告主體資格認定

【案情簡介】

2013年初,王某某等人發起成立原告某甜瓜專業合作社,選舉王某某擔任該社法定代表人。在工商注冊批準前,合作社即決定購進甜瓜苗用于社員種植,由王某某先后五次從被告某農業科技公司購買了“大和蜜寶”嫁接甜瓜種苗。甜瓜種植后不斷出現死秧,經委托種子管理站鑒定,結論:“大和蜜寶”嫁接甜瓜種苗使用的砧木品種不當,與甜瓜共生親和力差易導致死苗,產量損失為261 010.2公斤。后經委托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涉案甜瓜損失2 244 686元。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王某某作為原告發起人及法定代表人,其為原告購進甜瓜種苗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原告主體適格。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 244 686元。

【法官點評】

種子問題對于農民關系重大,也關乎國家糧食安全。2000年國家把種子工作納入法治軌道,2016年又出臺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增強了對種子市場的監管,擴大了種子責任賠償范圍,加大了對種子質量問題的懲處力度,這都體現了國家對種子安全的高度重視,也要求法院在審理種子案件時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本案系一起由甜瓜種苗質量問題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爭執的焦點是合作社發起人在合作社正式成立運營前,以自己名義實施的相關民事行為,能否由合作社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雖然專業合作社不屬于公司,不能適用上述《公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但發起人為設立法人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可以由法人作為主體承擔權利義務這一原則具有普遍的適用價值。本案王某某作為發起人為合作社順利設立及正常運營而購進甜瓜種苗,屬于職務行為,可由合作社作為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賈某某訴某網絡購物平臺、某手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網絡購物平臺責任認定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原告賈某某在被告某網絡購物平臺購買了被告某手機公司的2部紅米note2手機,單價850元,實付款1 700元。后原告發現某手機公司對該商品的宣傳為“5.5英寸夏普/友達,1080p高清屏幕;三星1300萬像素相機”,與其購買的手機配置不符,其購買的手機屏幕為國產“天馬”屏、攝像頭為歐光菲,并非宣傳中的三星相機。原告認為二被告存在欺詐行為,起訴要求二被告退還貨款1 700元,并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5 1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網絡購物平臺向原告提供了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某網絡購物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某網絡購物平臺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某手機公司作為涉案手機的經營者,其銷售的手機與產品宣傳內容不一致,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某手機公司退還原告手機款1 700元,并支付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5 100元。

 【法官點評】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網絡購物已越來越被大眾所認同,在人們日常購物中占有不小比重。但隨之而來,網絡購物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認定網絡購物平臺的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網絡購物平臺負有如下責任:一是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二是網絡交易平臺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即若網絡交易平臺做出“正品承諾”,網絡交易平臺就有責任對加入該平臺店鋪品牌的正品資格進行審核;三是對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種必要措施既包括及時告知侵權商品下架,避免侵害其他消費者,也包括當消費者與平臺旗下店鋪發生糾紛時暫扣保證金不予返還等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本案被告某網絡交易平臺履行了其法定責任,故不承擔民事責任。

八、付某某訴鄭某某產品責任糾紛案——“三無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原告付某某從被告鄭某某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經營的內蒙特產店購買了500克散裝牛肉干2袋,花費170元。原告在收到涉案產品十二日后發起退貨申請,退貨理由為:包裝三無不合格食品。被告鄭某某收到退貨申請后退還原告170元。原告認為涉案食品沒有廠名、廠址,是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 7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交涉案牛肉干實物照片、某網絡購物平臺交易日志等證據顯示被告經營的內蒙特產店向原告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涉案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 700元。

【法官點評】

“三無產品”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個比較通俗的用語。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名,來路不明的產品。也有的說法是,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許可證。在食品領域中,《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如果不具備上述應標注的內容,即是“三無食品”。目前,有些交易平臺管理不夠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販有空可鉆,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經銷“三無食品”。“三無食品”有可能是過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劑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廠生產的食品,食用該類食品有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是當前食品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被告銷售“三無食品”,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九、倪某訴某商場產品責任糾紛案——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責任認定 

【案情簡介】

2016年5、6月間,原告倪某分三次從被告某商場購買黑白巧克力共計475.2元,該商品中文標簽顯示其配料為:小麥粉、白砂糖、可可、植物油、酸性添加劑(酒石酸)等,原產地為韓國。原告食用后未產生財產或者人身損害。原告認為酸性添加劑酒石酸不應在巧克力中添加,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GB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錄A表A1的規定,允許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圍中并不包含巧克力。原告購買的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475元,并支付十倍價款的賠償金4 750元。

【法官點評】

食品添加劑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質、延長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營養成分的一類化學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使用不當,就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損害,引起急、慢性中毒,甚至引發癌癥。因此,我國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有明確的規范標準,并且屬于強制性的標準,如果違反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允許銷售。本案中,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附錄A表A1的規定,允許添加酒石酸的食品范圍中并不包含巧克力,而涉案巧克力中添加了酒石酸,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十、王某某訴某水暖管件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案——商品缺陷導致損害的責任承擔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原告王某某從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購買了一套地暖設備,并由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進行了安裝。2015年11月,原告發現水暖設備漏水,致家中水深約20厘米,財產受損。經保險員現場勘驗,系標注被告某閥門廠商標的一體閥閥門堵帽斷裂所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銷售的地暖設備存在缺陷,致使原告家中被水淹,財產受損,某水暖管件經營部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某閥門廠系涉案一體閥的生產者,某閥門廠不承擔民事責任。故判決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168元。

【法官點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本案地暖設備存在缺陷,在安裝使用后一體閥閥門堵帽斷裂,致原告家中水淹財產受損,被告某水暖管件經營部作為涉案地暖設備的銷售者,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某閥門廠系涉案商品的生產者,以及造成的損害系生產者的責任,故應由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待其有證據證明時,可另行向生產者追償。

十一、劉某某訴某焊接設備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29日,原告劉某在被告經營的某網絡購物平臺購買三臺某型號電焊機,共計3 624元,被告在其宣傳頁面中宣傳“全網最全的最專業的焊機品牌”、“全網唯一廠家直銷直營”、“網絡銷售冠軍品牌”、“焊接設備網絡銷售領導品牌、第一品牌”。原告在使用過程中三臺電焊機中有一臺損壞,于2016年1月10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監督部門對被告產品進行抽檢,其行政處罰認定書顯示被告在2015年8月25 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間沒有有效的產品認證書;百度搜索“十大品牌網”,在電焊機欄中沒有被告的產品。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產品為強制認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告在原告購買商品的期間內沒有有效的產品認證證書;且被告在宣傳頁面中夸大宣傳使原告選擇了被告的商品,被告的行為系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故判決解除合同及被告支付原告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官點評】

網絡購物日漸風靡,而因網購涌現的消費者權益案件也日益增多。網購的特點是消費者不能對實物觸摸,近距離全景觀看,大多只能通過商家的自我描述來決定自己的意思表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所虛構的“網絡銷售第一品牌、領導品牌”、“全網最全最專業的焊機品牌”、“全國唯一一家生產性網絡直銷企業”,以及其隱瞞沒有強制認證證書的情況對消費者的影響巨大,足以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從而做出錯誤意思表示,其行為構成欺詐。可見,在網絡購物中,商家對商品的描述和宣傳,對消費者做出購物決定的影響遠遠大于實體店,審判中應更加嚴格審查商家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十二、賈某某訴某商場產品責任糾紛案——以造假方式打假,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16年2月23日,原告賈某某在被告某商場購買“波尼亞意大利火腿”一份,銷售價16.9元,生產日期2016年1月23日,保質期1個月。原告主張被告銷售的“波尼亞意大利火腿”已過保質期,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被告退還貨款16.9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 000元,以及賠償精神損失費5 000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交了商場兩段監控視頻。第一段監控視頻顯示:2016年2月23日11時51分,一名白衣女子有向擺放涉案火腿的貨架上放貨的行為;第二段視頻顯示:當日14時50分,原告來到涉案火腿貨架白衣女子曾停留處,徑直拿起涉案火腿,觀看片刻后將火腿放回貨架,掏出手機開始錄像。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區域銷售業務經理朱某某出庭作證,證明從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ERP系統數據導出的配貨統計明細顯示,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未向被告配送過2016年1月23日生產的“波尼亞意大利火腿”。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波尼亞意大利火腿”在原告購買時已經超過保質期,應視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貨款16.9元,并支付賠償金1 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賈某某未經尋找、挑選,即徑直從白衣女子曾停留處拿到超過保質期的火腿,結合商場監控視頻資料內容,以及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未向被告配送過該生產日期火腿的相關證據,原告有“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的重大嫌疑,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賈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先”。食品品安全事關千家萬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行為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為規范食品、藥品經銷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某種程度上認可在食品、藥品領域的“知假買假”。但“以造假的方式打假”與“知假買假”不可相混淆。前者是違法行為,后者是對商家的違法行為的打擊,以獲取法律規定的“懸賞”。對“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給予支持,將會造成社會誠信體系的破壞,也不利于凈化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以造假的方式打假”的行為應堅決予以制止。

[責任編輯:楊凡、崔維莉、韓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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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 2018-03-14
海麗氣象吧|山東發布寒潮黃色預警和海上大風黃色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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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強冷空氣影響,15到17日山東省將出現寒潮天氣,伴隨有劇烈的大風降溫。另外,14日夜間到15日,全省大部地區有小雨,降雨量0~1毫米。[詳細]
齊魯網 2018-03-14
視頻 | 直擊山東男籃季后賽首勝之后更衣室慶祝

視頻 | 直擊山東男籃季后賽首勝之后更衣室慶祝

季后賽首場,山東男籃客戰江蘇肯帝亞,經過四節鏖戰,山東男籃取得季后賽首勝,但男籃隊員們都還很淡定哦,看看更衣室里面球員們都怎么慶祝...[詳細]
閃電體育 2018-03-13
凡人善舉!快遞三輪車突然翻車 濟南公交司機下車合力相助

凡人善舉!快遞三輪車突然翻車 濟南公交司機下車合力相助

這兩天,在濟南茂新街一路口處,上發生了溫暖的一幕。有一輛快遞三輪車翻到在路邊,就在快遞小哥束手無策之時,路過的公交司機和乘客伸來了...[詳細]
齊魯網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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