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6-04 21:06:06
齊魯網6月4日訊 今天下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一年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同時公布省法院《關于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自2018年起,在全國全面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省法院環資庭先后到淄博、東營、濟寧、泰安、德州等市實地進行調研,聽取了基層法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起草了《關于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下級法院、省司法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和本院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后,提交省法院2019年第13次全委會審議通過,并印發全省法院試行。
意見共分十條,包含適用范圍、申請主體、申請時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確認的效力等內容。《意見》的要點主要規定在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之中,進一步明晰了司法確認的申請主體、管轄法院和審查方式等內容。
其中,第一條規定的是《意見》的適用范圍,包含了司法確認的申請主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的主體是省級、市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但是,在實踐中,各地反映省級、市級政府一般不直接開展執法活動,多是由縣級政府部門開展。因此,《意見》將司法確認的主體擴大到了市級政府授權的縣級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
第二條規定的是案件的管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僅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但具體是哪級法院并沒有作出規定。因此,《意見》規定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由生態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地或損害結果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若賠償協議由第三方組織主持磋商達成,也可由主持磋商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地環境資源案件已實行集中管轄的,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由集中管轄地法院管轄。
第三條規定的是申請時限,第四條規定的是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條規定的是案件受理問題,第六條規定的是賠償協議公告問題。
第七條規定的是審查方式。民事訴訟法對司法確認案件,主要審查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增加了審查賠償協議是否真實、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是否適當、是否充分保護生態環境等內容。
第八條規定的是審查結果,第九條規定的是司法確認的效力,第十條規定的是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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