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6-06 19:50:06
齊魯網6月6日訊 2019年高考即將拉開大幕,在這圓夢之際,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發布了考試作弊警示教育案例,提醒考生們誠信應考。
考試公平是社會不容觸碰的底線,是法律不能僭越的紅線,誰如果膽敢觸碰它、挑戰它,必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第一類:替考作弊
案例一:作為考試作弊的一種,替考好比作繭自縛、害人害己,不僅是弄虛作假、喪失誠信的惡劣行為,更是對考試公平公正、國家人才遴選制度的極大破壞。
劉某,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前,劉某通過網絡聯系萬某,讓萬某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并許諾給其好處費。2017年12月24日,萬某在濟南市山東大學興隆山校區考場內,代替劉某參加英語考試時,被監考老師發現其本人相貌與證件照片不符,后經監考老師核實,萬某代替劉某參加考試。
隨即,萬某被公安人員帶回接受調查。當日,劉某在得知萬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經訊問,二人均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根據公安機關調取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明,萬某、劉某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聯絡關于代替劉某參加考試的具體情況。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劉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依法判處萬某、劉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第二類:團伙組織作弊
目前,從我省偵破考試作弊案件中可以發現,考試作弊違法犯罪活動呈現出團伙化、網絡化、高科技化的新特點。
案例二:2019年3月16日至17日專升本考試期間,臨沂公安機關偵破管某某等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在深圳、濟南、廣州、重慶、臨沂、濟寧、西安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依法查明,2019年山東專升本考試期間,犯罪嫌疑人管某某、宋某某等人,將其開考后從作弊團伙非法獲取的答案,利用QQ、制圖軟件等,制造在開考前或開考三分鐘已有試題答案的假象,招攬作弊考生購買答案,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案例三:2019年3月16日11時許,濱州市公安局濱城分局接市招考辦報警稱,在濱城區考點參加專升本考試的考生張某在考試過程中使用作弊器材,其上線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濱州市公安局對此高度重視,成立由市公安局相關支隊與濱城分局業務骨干組成的專案組開展立案偵查。山東省公安廳網安總隊派出業務骨干組成工作組,赴濱州對案件偵查工作進行支援。經過晝夜連續奮戰,專案組相繼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16名。
經查,以呂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為謀取利益,在濟南以經營教育培訓機構為幌子,以提高考試通過率為宣傳口號,勾結某教育培訓機構,或以個人名義聯系考生,組織多人在3月16日、17日進行的山東2019年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過程中,使用密拍密傳設備實施作弊,社會影響惡劣。經查,某教育培訓機構開設培訓班輔導專升本考生,承諾協議班和定向保錄班學生若未通過考試退回部分輔導費用。該校校長董某、教務處劉某為減少退回費用、提高培訓學校專升本通過率,遂聯系犯罪嫌疑人呂某為多名考生購買考試答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四:煙臺公安機關偵破荊某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荊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楊某某等人在5月11日至12日春季高考考試期間,將手機帶入考場,后將考題使用手機拍攝并通過微信發送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及張某,該二人做好答案后將答案發到微信群內或者單獨發送給相關考生,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三類:培訓機構提供作弊器材作弊
案例五:2019年5月14日,泰安市公安機關根據教育部門移交線索,成功破獲山東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張某組織考試作弊案。經查,該張某收取每名考生輔導費用2萬元后,從山東另一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陳某某處購得橡皮式作弊器材,交給作弊考生使用。5月12日,一考生在泰山學院考點作弊時被發現,公安機關隨即介入調查,5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張某、陳某某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刑事拘留。
第四類:培訓學校教師組織作弊
案例六:今年5月,濰坊市公安局偵破一起組織考試作弊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9名,刑事拘留3人、取保候審16人。
5月12日,在山東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春季高考期間,昌樂考場監考老師通過視頻監控發現,新城中學93號考場有人利用手機進行作弊。濰坊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赴現場處置,經過初步偵查,確定這是一起有組織的考試作弊案件,便組織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進行立案偵查。專案組迅速組織警力開展偵破,一舉打掉以丁某、肖某、潘某為首的組織考試作弊團伙。經查,自2018年8月份以來,水源教育培訓學校學生肖某多次預謀在2019年考試期間實施作弊,并匯報給班主任丁某,丁某承諾提供幫助并要求找中間人潘某進行試題和答案的接收、轉發工作。
今年5月7日,肖某組建“王者上分隊”作弊微信群,群內成員共16人。該群成員多次在群內交流作弊細節,并共同出資給潘某,用于考試作弊期間的住宿、打車、吃飯等費用。5月11日、12日考試期間,潘某在微信群內接收到考生杜某等人拍照傳出的試題并轉發給丁某,丁某組織本校多名老師答題,答完題再由潘某通過微信或短信,將答案發送至微信群內或群發短信至涉案考生。此案犯罪團伙組織體系完整、涉案人數眾多,社會影響惡劣。案件的成功告破,有力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保護了廣大考生的切實利益。
目前查獲的作弊拍攝設備有眼鏡式拍攝器、針孔攝像頭、手機等類型,接收設備有米粒式耳機、手機、骨感振動器、橡皮式接收器、筆式接收器、手表式接收器等類型。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規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對有違紀行為的考生,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對有作弊行為的考生,考生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或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如果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攜帶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設備、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的,無論是否使用,只要帶入考場,就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本次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成績無效。
閃電新聞記者 張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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