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12-06 16:28:12
為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促進養老服務發展,自然資源部日前發布關于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等。
《意見》指出,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依據詳細規劃,對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確定土地用途,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等。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確定該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對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意見》指出,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于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并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意見》要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開發投資條件和開發建設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運營、管理、監管方式等。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參與跨部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協同監管機制。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情況應當納入土地市場信用體系,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閃電新聞記者 梁金鳳濟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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