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6日訊 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式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且并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只通過網絡交易。根據最新的價格,1比特幣價值6萬多人民幣。隨著其價格的不斷攀升,很多人加入到比特幣的交易當中。
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網上開辦名為“比特兒網”的網站,網站性質為虛擬貨幣比特幣(BTC)交易平臺,原告王某在比特兒網注冊賬號后,開始在該網站進行比特幣(BTC)交易。2015年2月14日,原告王某存放于“比特兒網”的21.7267比特幣(BTC)丟失。王某要求網站賠償丟失的比特幣,但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只賠償了王某2.1212比特幣(BTC)后,剩余19.6055比特幣(BTC)截止2017年7月7日,依然未予以償還。原告王某認為,被告作為“比特兒網”的運營者與管理者,應當對原告存放于該網站的比特幣盡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和保管義務,因此向濟南高新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剩余的19.6055比特幣。
濟南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簽訂相關的合同,且王某提交的證據均系打印件,無法提交證據原始載體。王某主張公司返還其19.6055比特幣,但無法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在涉案網站上有比特幣減少及具體數額的事實,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原告王某不服本院判決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由于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也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者參與該類商品買賣需自擔風險。另外,網絡合同簽署需謹慎,簽署網絡合同需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并對網絡合同注意證據保存,可以采取截圖,拍照,錄像等方式,訴訟時可以采取證據公證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