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18日訊 信息時代,新聞發酵的速度越來越快,媒體的“熱門”、“頭條”層出不窮,有人想一夜爆紅,有人全副武裝不想被“熱門”,也有人自以為熟悉了其中的“規則”,并加以利用。
2018年,張某某在鄄城縣某鄉鎮建了一片商品房,在建設過程中,存在開發手續不合法問題。一天,孫某某來到該鄉鎮,找到張某某,自稱是某新媒體網站的工作人員,提出采訪要求。
過了一段時間,孫某某將標題為“山東鄄城:XX鎮違規建設稱亂象無人監管”的文章通過微信發給張某某,向張某某索要50000元,否則就要在網站曝光。張某某考慮再三,微信支付給孫某某5000元,并向孫某某表示,先給湊這些,之后再給你。
2019年春節前夕,孫某某給張某某發微信說,張總你好!年前把自己的事情處理好,你不想給自己添煩惱吧,想添煩惱你年前不用給我結果。
與此同時,孫某某聯系到商品房老板張某某的租戶葛某某,葛某某租孫某某的商品房是要開購物廣場,孫某某在葛某某面前,自稱某新媒體網站記者,張某某的商品房屬于違建,像開購物廣場那種項目都不是小數目,要考慮好,要不然說扒就給扒了。葛某某就急忙向房主張某某求證是不是存在孫某某所說的情況。
此時,張某某迫于無奈,又分兩次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孫某某10000元。
后來此事被知情人舉報,孫某某到案后,辯解這15000元是他報道新聞所需費用,包括車費、油費等開支,以前都是自掏腰包,這次一時糊涂,收了不該收的錢。可是此時,在敲詐勒索的事實面前,再多的解釋都顯得蒼白無力。
鄄城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言語威脅的方式敲詐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某已將敲詐勒索所得款人民幣15000元退還給被害人張某某,取得諒解。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另查明,孫某某自稱供職的某新媒體網站,經過公安機關調查,該網站上線時間為2016年6月, 2019年4月,各級網信部門結合開展“清朗”等行動,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網上違法信息和違法行為,嚴厲處置一批違法違規網站平臺,其中孫某某工作的網站因違規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已被依法關閉。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