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13日訊 今天上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召開《全省檢察機關關于深入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貫徹實施的意見》新聞發布會,就近年來山東省在推進民法典工作的詳細情況進行通報,并在發布會上解讀相關典型案例。
“自去年至今年10月,全省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共辦理涉及虛假訴訟監督案件959件,今年1至10月辦理的虛假訴訟監督案件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7.5%?!鄙綎|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楊紅光表示,自去年以來,省檢察院先后聯合省高院、省公安廳等多個部門會簽了《關于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的若干意見》,印發《關于辦理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案件線索移送處置暫行辦法》等,進一步完善了虛假訴訟聯合打擊和防范機制。
據了解,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屆時將同時廢止。
附部分案例:
案例一:甲供應鏈公司違反調解自愿原則“打假官司”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8日,青島某貿易公司起訴至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甲供應鏈公司、國有企業乙控股公司、張某、李某向其退還預付款及賠償損失共計4519250元,支付4519250元的資金占用成本,直至錢款付清為止并支付律師費20萬元。同年9月3日,各方當事人同意在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委托調解中心進行調解。當天,法院委托調解中心作出(2018)訴前調字第3575號調解協議,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甲供應鏈公司欠青島某貿易公司貨款于2019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國有企業乙控股公司、張某、李某對上述款項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8年9月3日,青島某貿易公司、甲供應鏈公司、國有企業乙公司、張某、李某申請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對(2018)訴前調字第3575號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同日,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特918號民事裁定,認為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涉案民事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甲供應鏈公司仍未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青島某貿易公司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3月5日,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執736號失信決定書,決定將甲供應鏈公司、國有企業乙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單,失信期限2年。
國有企業乙公司發現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公司賬戶被查封等情況后啟動公司內部調查,發現甲供應鏈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孫某私刻國有企業乙公司公章并偽造勞動合同、委托書等材料以國有企業乙公司的名義參與(2018)民特918號案件。隨后,國有企業乙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19年4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決定對國有企業乙公司公章被偽造立案偵查。2019年5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青島某科司法鑒定所相關材料進行鑒定,同月22日,鑒定認為甲供應鏈的相關材料與國有企業乙公司相關材料非同一枚印章完成。2019年6月11日,國有企業乙公司向青島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對孫某的虛假訴訟行為立案偵查。2019年6月12日,青島市公安局某分局決定對孫某涉嫌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7月,青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到公安機關走訪調研中發現本案虛假訴訟線索,公安機關遂將本案線索移交檢察機關審查。
辦案組調取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卷宗和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卷宗,結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青島某科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制定了詳實的調查核實方案。先赴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調取了孫某的訊問筆錄、公安機關立案材料等,完善本案所涉及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保證函等材料所蓋印章均系偽造的相關證據。同時,到國有企業乙公司調取了孫某的情況自述、孫某移交私刻公章的交接清單等證據材料,并從銀行調取青島某貿易公司銀行交易明細及案發時間段的資金流向等,上述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2019年7月25日,青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發出檢民(行)違監[2019]27號檢察建議書,指出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2018)民特918號民事裁定存在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自愿原則等情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孫某偽造國有企業乙公司印章后制作了聯絡函、保證函等,造成國有企業乙公司為甲供應鏈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假象。青島某貿易公司起訴后,孫某又偽造其與國有企業乙公司的勞動合同、國有企業乙公司的授權委托書等參與訴訟,并作為國有企業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青島某貿易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孫某偽造國有企業乙公司印章并參與訴訟的過程,國有企業乙公司不知情,更未授權孫某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同意為甲供應鏈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明顯違背國有企業乙公司真實意思表示,違反自愿原則。同時,涉案調解協議約定國有企業乙公司為甲供應鏈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致使產生國有企業乙公司成為案件被告、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單、公司賬戶被查封等系列后果,嚴重侵害了國有企業乙公司的合法權益,建議法院依法撤銷涉案民事裁定。
2019年9月10日,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民特監1號民事裁定,確認國有企業乙公司、青島某貿易公司、甲供應鏈公司、張某、李某于2018年9月3日達成的調解協議,系孫某偽造國有企業乙公司的印章代理國有企業乙公司達成的調解協議,不是國有企業乙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調解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撤銷(2018)民特918號民事裁定。
【典型意義】
1.虛假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主動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有效方式。本案中,通過檢察監督為受害國有企業避免損失近500萬元,使其被查封的賬戶獲得解封,并從失信人名單中撤出,企業的經營運轉得以恢復正常。通過虛假訴訟檢察監督,不僅維護了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也使誠信、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則得以貫徹落實,進一步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各類企業依法、公平、良性競爭,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2.個別當事人利用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程序重形式審查輕實體審查的特點,以偽造證據的方式參與訴前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中,孫某偽造國有企業乙公司印章后制作聯絡函、保證函等材料,又偽造國有企業乙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參與訴訟,并作為國有企業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青島某貿易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后對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構成虛假訴訟。由于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裁定時僅對當事人提供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地等相關內容進行形式審查和有限的實體審查,因此,通過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騙取民事裁定的虛假訴訟案件通常具有相當的隱蔽性,需要檢察機關加強監督。
案例二:山東甲融資擔保公司等與仲裁員、執行法官串通騙取虛假仲裁裁決執行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間,山東甲融資擔保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一批債權已經臨近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原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為謀取非法利益,該公司負責人汪某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兼執行一庭庭長馬某、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劉某串通后,通過在合同文本中加蓋印有“爭議由仲裁委仲裁”字樣印章的方式,偽造仲裁條款并申請仲裁。馬某先后從汪某處支取“顧問費”35萬元,劉某收取財物價值6千余元。
2018年6月至9月,劉某獨任仲裁作出(2018)第38、42、43、56號裁決書,裁令當事人王某、蔡某等向山東甲融資擔保公司等償還代償款合計1151823.21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間,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執208、210號和(2019)執175、176號執行裁定書。該批案件由馬某負責執行,案發時尚未執結。
現馬某與劉某分別因受賄罪、枉法仲裁罪及其他職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5月,某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監察機關移送的馬某、劉某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二人涉及多起虛假仲裁,遂將線索移交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對二人參與的案件進行全面排查,發現職務犯罪案發時馬某正在執行的山東甲融資擔保公司該批追償權糾紛案存在明顯異常,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檢察人員查閱了該批案件執行卷宗后,發現存在以下共性:一是合同中均加蓋“爭議由仲裁委仲裁”字樣的印章,而合同文本中原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二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均未到庭,均缺席仲裁,庭審無對抗性;三是仲裁案件均由仲裁員劉某獨任仲裁,并由執行法官馬某負責執行,形成了經常性、穩定性的銜接。檢察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馬某和劉某分別居住在某小區同一單元的15樓和17樓,二人交往甚密。2011年至2019年間,馬某多次到山東甲融資擔保公司講課,累計收取“顧問費”35萬元。據當事人供述,該系列案件均由馬某策劃,三方串通后實施,因直接在合同原條文上改寫仲裁條款過于明顯,經馬某建議,由山東甲融資擔保公司刻制并單方在一批合同上加蓋了印有仲裁條款的印章,然后由劉某獨任仲裁作出支持申請的裁決。經檢察機關向部分仲裁案件中缺席的被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進一步確認了該仲裁條款系偽造的事實。
在查明相關事實后,為盡快糾正仲裁和執行的錯誤,避免造成更大損失,檢察機關在馬某、劉某職務犯罪案件提起公訴前,就該批虛假仲裁執行案件先行予以監督。2019年6月12日,檢察機關向市仲裁委員會發出檢察建議書1份,建議對相關仲裁裁決予以糾正。2019年7月至8月,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4份,建議對該4起虛假仲裁案件不予執行。
2019年7月24日,市仲裁委員會書面回復稱,已將相關仲裁文書書面申請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以此為戒加強對仲裁人員的管理。2019年11月27日,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建議,決定對相關案件不予執行。
【典型意義】
1.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裁決一經生效,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對于仲裁裁決本身缺乏有效的監督方式,因此在執行階段應堅持“穿透式監督”的理念,增強對虛假仲裁的敏感性,加大對虛假仲裁的審查和監督力度。在本案中,當事人通過在合同上加蓋仲裁條款印章的方式提起虛假仲裁,違反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且僅憑肉眼難以甄別,給正常的仲裁程序造成了嚴重妨害。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此類虛假仲裁案件的監督力度,同時注重加強與法院、仲裁機構及其主管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形成打擊虛假勞動爭議仲裁和虛假訴訟共識,共同維護司法公信力。
2.非訴執行的依據,主要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書、勞動仲裁裁決書、人民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的錯誤不僅僅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的技術性錯誤,也要注意審查是否涉及虛假訴訟等違法行為。審查的重點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執行依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違反仲裁、調解、公證相關法律程序的情形;二是案涉法律關系是否真實存在,主體是否適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標的數額是否準確等;三是各方之間是否存在特殊利害關系,是否存在經常性地聯系,是否通過非訴的方式規避法律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等;四是注重類案監督,注重從“套路貸”及仲裁、公證、執行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刑事案件線索中排查分析、尋找異常,增強發現虛假訴訟線索的敏銳性。
3.辦理涉及虛假訴訟的非訴執行監督案件,應當堅持“對事又對人”。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加大追查力度,既對事又對人。檢察機關發現仲裁、公證機構作出虛假法律文書的,應當向該機構發送檢察建議,責令其糾正錯誤,并對相關人員加強管理,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檢察機關發現虛假的非訴法律文書進入執行程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對裁決不予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確有必要的進行執行回轉。仲裁、公證人員或者執行人員與當事人串通參與虛假訴訟的,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破壞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對相關人員必須嚴懲。對制造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也應進行懲戒,建議建立相應的黑名單,達到警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