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18日訊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閃電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辦法》對騎電動自行車帶牌上路、騎電動車佩戴頭盔、服務企業需購買保險進一步明確。
騎電動自行車上路必須帶牌
《辦法》明確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騎電動自行車上路必須帶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號牌的,由交管部門收回號牌。
電動自行車上路,所有人需向交管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交驗車輛,并如實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證明。新買的電動車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注冊登記前,駕駛人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登記人員信息發生變更或所有權發生轉移,需向交管部門申請變更或轉移。不再使用的電動車也應及時注銷。電動自行車號牌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方面,電動自行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專用車道和公共區域,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不戴頭盔、看手機、打電話或面臨20元罰款
《辦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道路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
如果駕駛人出現騎車打電話、玩手機、不戴頭盔的行為,初次違反,由交管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
此外,駕駛拼裝、改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快遞、代駕、外賣等服務企業需購買保險
隨著快遞外賣等服務行業的快速發展,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增加,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個重點。《辦法》進一步明確,快遞、代駕、外賣等服務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本企業所屬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于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并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此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投放、管理等措施。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加強車輛檢測、維護和停放秩序管理。
此外,《辦法》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的電動自行車,并做好蓄電池更換和回收服務;推動公共場所和小區進一步增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