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8日訊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工作,嚴格事故統計核銷程序,2024年4月7日,山東省政府安委辦、省應急廳聯合出臺了《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辦法》(魯安辦發〔2024〕8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應急〔2023〕143號)出臺后,全國首個貫徹落實的事故統計核銷規定。主要創新了以下內容:
《辦法》創新設置了統計核銷種類。按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等規定,吸收山東各市、縣實踐經驗做法,《辦法》設置了統計核銷的四種來源情形:一是構成自然災害。超過設計風險抵御標準,工程選址合理,且已實施完備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救援措施時,由無法預見或者抗拒的自然災害直接引發。二是構成刑事案件。事故原因經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后被認定為蓄意破壞、恐怖行動、投毒、縱火、盜竊等人為故意行為直接或者間接造成。三是構成突發疾病。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突發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肌體創傷)導致傷亡。四是構成非生產經營活動。對經過先行填報已納入統計的事故,經認定不是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活動)中發生的事故。除了上述四種情形,不予統計核銷。
《辦法》創新規定了核銷證據鏈條。統計核銷堅持以證據說話的原則,凡核銷必有證據支撐,無證據堅決不予核銷。一是對構成自然災害予以核銷的,必須由屬地政府或者部門按照權限成立調查評估組,出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二是對構成刑事案件予以核銷的,必須由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并出具正式結論。三是對構成突發疾病予以核銷的,必須由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相關傷亡原因診斷材料,并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出具調查報告或者認定意見。四是對構成非生產經營活動予以核銷的,必須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出具調查報告。《辦法》還規定,統計核銷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事故統計核銷申請或者建議,屬地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調查認定意見,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公示結果。通過上述證據性條款規定,來確保山東統計核銷工作的公平性、正當性和合法性。
《辦法》創新規范了公示公開制度。為保證事故統計核銷信息的公開性,按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調查制度》等要求,結合山東省實際,規范了公示公開制度。提出核銷申請前,統計核銷事項應當由提出統計核銷建議的縣級或者市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并提供公示結果。完成統計核銷后,由提出統計核銷建議的縣級或者市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向社會公開,信息公開時間不少于1年。同時,創新補充了統計核銷公示期間收到異議、意見的處理方法。統計核銷公示期間收到異議、意見后,決定繼續核銷的,需將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意見及處理情況再次在官方網站或者相關媒體上公示7日。
《辦法》創新配套了內部工作制度。為強化《辦法》的貫徹落實、落地執行,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三定方案”和內設處室、單位職責分工,同時配套出臺了《山東省應急管理廳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內部工作制度》(魯應急辦發〔2024〕5號),對機關內部運轉進行規范。收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核銷申請后,應當召開事故統計核銷審核會議,組織相關處室集體研究統計核銷事項,會議由調查統計處牽頭組織,政策法規處、執法局、應急指揮中心、舉報投訴中心、有關業務處等參加。會議提出的審查意見經分管副廳長審簽(必要時報請廳長審簽)后,向設區的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