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05-05 09:52:05
原標題:淺談我國緩刑制度的起源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淺談我國緩刑制度的起源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緩刑”一詞最早見于《周禮·大司徒》中,但中國古代的“緩刑”含義多為“寬緩刑獄”的獄政思想,西漢中期,執(zhí)法官路溫舒向宣帝上《尚德緩刑疏》,其中的“緩刑”就是“緩獄”的意思,與我們當前適用的緩刑不同。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作為立法意義上的緩刑,最早出現(xiàn)在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中,認為緩刑制度是在清末修律的歷史背景下從西方引進的。但實際上,根據(jù)一些資料記載,在12世紀的宋代,便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較為成熟的緩刑制度。
《宋史》記載,曹彬“仁恕清慎,能保功名,守法度,唯彬為宋良將第一”。曹彬在徐州擔任節(jié)度使的時候,一位年輕的官員因違法,按照規(guī)定應(yīng)當受到“杖責”處罰。但是曹彬并沒有處罰他,這件事令屬下非常奇怪。直到一年之后,曹彬才下令,將那位官員抓捕起來,當眾“杖責”,并宣稱這是對他一年前違法的懲罰。眾人百思不得其解。曹彬解釋說:“吾聞此人新娶婦,若杖之,其舅姑必以婦為不利,而朝夕笞詈之,使不能自存。吾故緩其事,然法亦未嘗屈焉。”我聽說他才結(jié)婚,如果當時處罰他,妻子的公婆肯定認為她不吉利,會天天罵她,她也就沒法生活了。我只是晚些處罰他,但法律的執(zhí)行并未打折扣。原來曹彬是為了維護那位官員新婚妻子的名譽而緩“杖責”,所以,曹彬也被認為是最早執(zhí)行緩刑的人。
宋代的刑罰制度,還有“寄杖”和“封案”。“寄杖”,是將杖刑“寄存”起來,暫不執(zhí)行;“封案”,是將判決書“封存入匣”,暫不執(zhí)行。
南宋紹定年間,長安鄉(xiāng)民黎七捕到一筐活魚,帶到縣城販賣。當?shù)佤~行有一種壞的風氣,魚販子“百十為群,互相黨庇,遇有鄉(xiāng)民鬻物于市,才不經(jīng)由其手,則群起而攻之”。當?shù)佤~販互相勾結(jié),不讓他人來賣魚,否則一起驅(qū)趕他。鄉(xiāng)下人黎七入城擺攤賣魚,被認為搶了魚行的生意,一個叫潘五十二的魚販子便過來干涉,后雙方打了起來。路人趕緊報官,最后潘五十二、黎七都被扭送到縣衙。
法官翁浩堂作出裁決:潘五十二尋釁滋事,“雖無所傷,亦不可不示薄罰”,判笞刑十五,立即執(zhí)行;黎七也負有責任,“交爭之端,亦必自有以啟之”,判笞刑十下,不過沒有立即執(zhí)行,而是“寄杖”,“后犯定斷”。
從《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的幾個案例來看,適用“寄杖”“封案”的案子,都是杖刑以下的輕微犯罪,犯人往往還是需要特別對待的老人、婦女。
有時候,“寄杖”“封案”的判決書還會強調(diào),“如能悔過,卻與免決”“再犯,拆斷”。“拆斷”的意思,是指拆開封存的判決書,執(zhí)行判決,即判決最后會不會執(zhí)行,還要看當事人的表現(xiàn),若不思悔改,則執(zhí)行刑罰。
現(xiàn)代緩刑制度是指,對某些輕微犯罪,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但暫不執(zhí)行,以觀后效。宋朝的“封案”“拆斷”制度同樣包含了這些要素。現(xiàn)代國家設(shè)立緩刑制度的初衷,是以刑罰為威懾,又給予當事人悔過的機會,宋朝的“寄杖”“封案”亦是基于同樣的考慮。可惜宋朝覆滅之后,這緩刑制度也湮滅了。明朝時,“寄杖”一詞的詞義已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意指將自己應(yīng)受杖擊寄于身上物件的一種方式。
1952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已失效),在我國刑事立法上首次規(guī)定了緩刑制度。此后,經(jīng)多次修訂,緩刑制度得到了更深入、更全面地研究與運用,形成當前所使用的緩刑概念,即刑法第七十二條。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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