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2017-01-06 09:02:01
本報北京1月5日電 (記者張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調研發現,關于該程序的問題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適用罪名范圍過窄;二是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存在較大認識分歧,對此類案件中有關事實證據證明標準存在較大爭議;三是缺少實踐經驗指引;四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涉及訴訟環節較多,特別是有的案件涉及境外協助執行,辦案機關職責不清,難以有效銜接。
此次發布的《規定》將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確定為5類犯罪案件:
第一類以占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
第二類賄賂類犯罪,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
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
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規定》明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重大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自2014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以來,截至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經勸返、遣返、引渡、緝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158人,涉案金額17.3億元人民幣。其中2016年1—11月,共從18個國家和地區引渡、遣返職務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額人民幣5.16億元。
“追逃若不徹底,就意味著犯罪分子找到了避罪的‘天堂’,逍遙法外;追贓若不徹底,就必然會助長更多的腐敗分子攜款外逃,國家和人民的經濟損失就無法挽回。”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但因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我國是一個新的制度設計,已有的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原則,法律適用存在較多困惑,難以滿足辦案需要。
此次發布的《規定》對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認定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證明標準,還對沒收申請的審查、一審開庭、二審裁定、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方式、請求境外協助執行等相關程序,公告等法律文書格式、內容以及送達方式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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