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青年網
2017-01-13 15:51:01
中國青年網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李晗)今天上午,“2016年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十大經典案例”評選結果正式揭曉。根據現場媒體代表投票結果,“112名農民工蒙古務工遭欠薪263萬”、“塵肺病患牛某職業病維權”兩起案例并列十大案例首位。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什么是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我們這個就是新機制”,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致誠)主任佟麗華在案例評選會上說。在2.7億農民進城務工的特殊背景下,他將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義進一步闡釋為:“穩定了當事人的情緒,樹立了當事人依法維權的信心,避免了惡性案件,最后化解了矛盾”。
1月13日,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在案例評選會上講話。中國青年網記者 李晗攝
據介紹,從2005年9月8日成立到2016年12月31日,致誠共接待法律咨詢71997件,涉及農民工超過20.6萬人次,涉及金額5.7億元以上。此外,專職律師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收取當事人一分錢,已辦結案件10929件,幫助農民工挽回損失超過1.67億元,收到了來自當事人的477面錦旗和上百封感謝信。
2016年,欠薪、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社保補償、加班費等多種勞動爭議并存。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時福茂介紹了農民工法律援助發生的變化。
涉外案件應引起足夠關注
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增多,農民工不僅到城市打工,有的還遠赴重洋,到海外打工。致誠自成立以來,一共辦理了五件農民工涉外案件,其中四件都發生在2016年。
比如王某等112名農民工從河北某縣赴蒙古國從事建筑工作,工程完工后,包工頭僅支付了部分費用,拖欠其工資243萬余元。為了追討工錢,農民工一度圍堵工地,還找到駐蒙大使館求助,在大使館的聯系下,河北省某縣政府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赴蒙古國協調,但只拿到了發包方負責人打的欠條。該案件因跨國且人數眾多,有較大的國際影響。中心律師介入后,研究蒙古國相關法律,與駐蒙古國大使館、河北商務局等聯系,并在廊坊和某縣兩次起訴后,最終通過調解解決該案。
來自河南的48名農民工到非洲的阿爾及利亞打工,打工半年后被公司拖欠勞務費和出國合同押金90余萬元。工人們向駐阿大使館求助后,才從公司拿到欠條。在中心受理他們的援助申請后,律師幫其收集整理證據、分析涉外案件的法律適用,并幫助其提起訴訟,最終拿到了支持農民工92萬元的勝訴判決。
農民工魏廣興被公司派遣到非洲的尼日利亞打工,因其回家探望老母而被單位變相辭退。在律師的幫助下,魏廣興拿到了被克扣的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以及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因懷孕而被辭退案件明顯上升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隨著育齡婦女有更多生育選擇,因懷孕而被辭退的案件也在增多。
致誠在2016年辦理的因懷孕而被辭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如韓陽在2015年7月下旬查出懷孕后,8月5日即被單位辭退。周某在孕期被辭退,而單位的辭退理由是雙方所簽勞動合同無效。陳某從2009年就在單位從事銷售工作,但當她在2015年發現自己懷孕后,公司卻一紙調令將她調往離家30多公里的另外一個門店,試圖以此來迫使其主動辭職。
在這些案件中,非常明顯的一個特點是:用人單位在明知女工已經懷孕的情況下,以種種其他理由將其解雇。這表明,用人單位對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明知的,因此才會變相找其他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比如聲稱其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或曠工;還有的以不給女工安排工作、調崗等方式強迫其主動離職,并且不給任何補償。
用人單位明知其解雇行為違法而仍然這樣做,主要原因就是不愿意承擔女工懷孕而帶來的經濟成本。比如懷孕期間要給女工安排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不能安排夜間加班、孕期產檢要按照出勤對待、生產后女工要享受3—4個月的帶薪產假,這些原本是法律對于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卻成了單位“嫌麻煩”而將其辭退的原因。尤其在勞動力比較充裕的市場上,用人單位能很快找到其他更加經濟的勞動者,對懷孕女工的辭退也就更加不留情面。
這些懷孕后被辭退的案件反映出來的另一個問題是,被辭退的是女性,是弱勢中的弱勢,或許用人單位會認為她們沒有能力、沒有勇氣也沒有資源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從致誠援助的女工數量持續增長可以看出,越來越多的女性不僅了解自己的權利,而且知道該怎么樣維權、在哪里尋求幫助。
違法解雇案件居高不下
據致誠的數據統計顯示,2016年辦理的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中,80%以上都涉及解除勞動合同爭議。過去單位解雇員工往往沒有任何理由,而近幾年來,用人單位從失敗中學到了“教訓”,直接解雇勞動者的越來越少,而以各種方式來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越來越多。比如,單位通過強制調動工作崗位、不給勞動者安排工作或者不給發工資的行為迫使其主動辭職,還有的單位要求勞動者必須寫“辭職申請”后才能給其結算未發的工資或者扣留的押金,以此來達到名為辭職而實為辭退的目的,逃避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比如某知名洗衣液公司因與超市談判破裂而要辭退16名促銷女工,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安排女工長期待崗,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費一千。當女工在律師的指導下向公司提出限期安排工作的請求后,公司不得不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但解除理由是公司為女工安排了外勤崗位,女工未到崗上班,屬于曠工被辭退。袁某因工傷而不得不長期休病假,單位卻以其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袁某在律師的幫助下打贏了官司,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卻在二審敗訴后,通知袁某終止勞動合同,理由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而此時距離合同到期已經過了七個月。過期的通知能不能生效?在律師的幫助下,袁某再次拿到勝訴判決,確認其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仍然存續。
建筑工人工傷維權程序復雜
建筑工人往往由包工頭帶領,在各個工地從事勞動;包工頭則掛靠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與建筑工人之間往往不形成直接的勞動關系。正是由于包工頭的存在,導致建筑工人在發生工傷后維權的程序復雜,既可以走工傷,也可以走人身損害賠償,而實踐中司法部門的裁判也是各種類型都有。
如王彪在干活時被打磨機的碎片崩傷了眼睛,工程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和包工頭都推卸責任不愿賠償。王彪起初想走確認勞動關系、認定工傷、工傷待遇這條路,但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經過一裁二審三個階段,都沒有支持。后來律師改換思路,直接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將包工頭和勞務分包公司訴至法院,才幫王彪拿到了18萬元的賠償金。
李軍在工地干活時受傷,由于沒有簽訂合同,工資都是包工頭發,因此代理律師直接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將工地的兩家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沒想到的是,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承擔20萬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卻認為李軍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因此駁回其起訴,要求按照勞動法律來處理,也就是要走工傷這條路。無奈之下,律師只能幫他確認勞動關系、申報工傷。
劉某工作時從高空墜落受傷,之后通過確認勞動關系得以認定了工傷,并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由于包工頭蠻橫的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能支付的部分,律師堅持要求工傷待遇賠償由公司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劉某訴求。
三個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結果卻迥然不同:王彪想認定工傷,卻因為勞動關系無法確認而不得不走人身損害賠償之路;李軍想走人身損害賠償(比較快),但法院卻認定其與公司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必須要走工傷;劉某認定了工傷,但法官卻支持了公司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雖然這三個案件最終都拿到了勝訴結果,但對于普通的建筑工人來說,他們根本不可能分辨出自己應該走哪條路,如果自己的認識與裁判人員的認識不一致,那很有可能還要從頭再選擇其他路徑。這對于本身就已處于困境中的農民工而言,不啻于雪上加霜。因此,致誠給出建議,如果由于包工頭的介入而難以確定建筑工人與包工頭掛靠的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那么應當允許工傷建筑工人可不經工傷認定程序,直接對包工頭和違法分包的建筑公司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的仲裁和訴訟。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主張和未繳納社保的補償補繳主張明顯減少
雙倍工資的請求源于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致誠辦理的農民工案件中,涉及到主張雙倍工資請求的僅有3件。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持續提高,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法律意識的提升還是比較明顯的。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生效之前,根據致誠統計的數字,在2993名受援人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只有220人,占7.3%;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有了比較明顯的提高,從2009年到2014年,在4678名受援人中,簽訂勞動合同的有1025人,簽訂率已經達到21.9%。
不過,還有一個重要原因限制了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根據北京市的規定,雙倍工資的請求應當在一年之內提出。因此,勞動者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在單位工作兩年以上的,雙倍工資請求就會因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支持。
此外,涉及社保補償的案件大幅度下降,這與2011年《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有很大關系。根據該法規定,對于2011年7月1日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只能由社保經辦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查處責令補繳,仲裁委、法院不再受理,這就導致社保補償案件又因此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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