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晨報
2017-02-06 14:10:02
原標題:校門口鉆水泥管 小學生手指受傷獲賠
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小學生小周與四個同學在校門口鉆水泥管玩耍中受傷,后將小伙伴們及其他們的父母、學校以及水泥管所有人等15名被告告上法庭,索賠2萬余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都需承擔賠償責任。
小周與小邢等五人是順義區某小學二年級同班同學。2015年10月19日中午,五人一起去上學,見校門口放置一根水泥管子,該水泥管為被告徐某為被告某村委會施工建設之用。據小周說,他和小孫和小閆三人鉆進水泥管中,小李和小邢在外面用力推,導致其手指受傷,經診斷為右手中環末節毀損傷。為此,小周起訴要求被告方連帶賠償醫療費等共計2萬余元。
小邢及其父母表示,小邢當時也在水泥管里并受到了驚嚇,屬于受害方,故不同意擔責。小閆、小孫及其父母均表示,兩個孩子也在水泥管里,故沒有責任。小李和父母說,幾個小孩是輪流鉆到水泥管里玩耍,幾個孩子應負同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名學生共同玩耍時,因輪流推動水泥管造成原告受傷。小邢等四人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侵權造成原告損害的責任應由監護人承擔。此外,四名同學的監護人未將孩子安全送至學校內,亦存在一定監護責任。
徐某未提交證據證實與村委會進行了竣工后的交接手續,故應認定二者均為水泥管的管理人。水泥管放置在公共區域,且距離學校較近,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亦未設立警示標志,徐某與村委會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受傷雖在學校外,但被告小學未就其已經進行過安全教育進行充分舉證,亦未在學校人員發現學生在水泥管處玩耍時進行有效管理,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亦為本案發生的原因,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終,一審判決四名同學父母各自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共計1700余元,徐某和村委會連帶賠償1.1萬余元,被告學校賠償2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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