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17-03-13 11:08:03
新華社北京3月13日電(記者熊琳)消費者在超市購買食用調和油,發現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產品商標處標明配料含量,認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規定,起訴至法院。1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布,法院判決超市退貨、退款并10倍賠償消費者。
李先生在超市購買某品牌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產品標簽正面標有葵花和橄欖圖案,還有“精選葵花籽油與特級初榨橄欖油”字樣。在產品標簽配料表中標明:葵花籽油,特級初榨橄欖油。李先生認為,超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產品商標標明橄欖油的添加量,在產品正面、背面都強調橄欖及橄欖油,違反了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超市銷售的某品牌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是由橄欖油和葵花籽油兩種配料調和而成。其中,橄欖油的營養價值和市場價格高于葵花籽油,可以認定其為涉案商品中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涉案商品的外包裝上以圖形、文字等形式多次出現“橄欖”,在配料表中顯示所用配料為“特級初榨橄欖油”,可以認定涉案商品的標簽對橄欖油進行了特別強調。因此,涉案商品應對橄欖油的添加量進行標示,其未作標示違反了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李先生要求退貨、退款且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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