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津日報
2017-03-23 08:57:03
作者:陳耀東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民商法專業博導
萬眾矚目的《民法總則》吸納先進立法理念,借鑒域外通行做法,傳承民法文化精髓,回應社會需求,彰顯時代精神,參鑒學界最新研究成果,結合我國法治建設實踐,總結國家立法經驗和地方民事習慣,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通過。《民法總則》作為未來我國民法典的組成部分,意義重大,有許多熱點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制定《民法總則》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出臺了《民法通則》《繼承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公司法》《保險法》《破產法》等商事法律,民商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已具規模。《民法總則》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民商事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抽象、提煉,確立了適用于每部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價值和原則,消弭了民商事法律相互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將使我國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在《民法總則》的統領下,更加和諧一致。
《民法總則》的制定,對于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和諧和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民法總則》熱點問題評析
作為與我們每一個個體權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民法總則》全面規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在諸多制度設計上有亮點、有特色、有創新。
1. 關于綠色原則的規定
21世紀是社會經濟、科技文化大發展的時代,但人與環境的矛盾卻日益凸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生態環境不斷受到破壞。對此,《民法總則》在基本原則第9條中首次規定“綠色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是在承認資源耗盡的必然性和一定的可避免性的前提下,進而限制人對資源的消耗,維持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其本質是人與環境的和諧共處。將綠色原則與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則并列,是對傳統民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創新,是我國民事立法回應21世紀資源環境日益惡化這一時代特征的重要立法舉措,也符合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大發展理念。
2. 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
權利能力是人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能力和資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胎兒尚未出生,故其不是自然人,但如果否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則胎兒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甚至會影響其出生后的成長,故為保護胎兒利益,《繼承法》第28條對胎兒在繼承方面的利益給予了特殊保護。那么,胎兒有無撫養請求權、接受贈與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總則》第16條采用列舉+概括的模式強化了對胎兒的利益保護,一方面明確了胎兒享有繼承、接受贈與利益;另一方面,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持開放態度,法院可以根據胎兒利益保護的實際需要對該條款進行擴張解釋,例如胎兒在出生前,因他人的不當行為致母體腹中胎兒受損,胎兒出生之后可以獨立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3.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規定
行為能力是自然人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民法通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人的下限年齡規定為“十周歲”,從目前來看,該年齡顯得偏高,但與當時我國少年兒童的身心發展、智力發育程度相吻合。
民事主體的行為能力以權利能力為基礎,以意思能力為前提。意思能力是人對其行為、行為后果所具有的合理認識能力、預測能力、判斷能力的綜合體現。伴隨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民法總則》亦與時俱進,第19條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下限年齡從“十周歲”降到“八周歲”,充分考量到“八周歲——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相應的意思能力,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獨立購買書籍。如此,可以更好地尊重這一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使他們能夠健康成長;也不會因其行為能力欠缺而導致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行為被認定無效,可以更好地保護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 關于對弱者保護的規定
《民法通則》將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限定在精神病人范疇,一是提法不科學,有歧視精神病人之嫌;二是覆蓋的群體范圍有限,沒有包括那些失能老人、智力有一定障礙的成年人,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面對中國已經步入老齡社會的現實,《民法總則》第33條新增意定監護制度,這樣,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行動衰退時,由自己選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在社會群體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屬于“弱者”,針對近些年來侵害老年人、未成年人現象的發生,《民法總則》第26條進一步從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宣示了對未成年人、老年人這些弱勢群體的保護,對于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有重要意義。
5. 關于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定
2016年8月,年僅18歲、剛剛拿到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徐玉玉,因個人信息泄露,被騙致死案,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高度關注。為改變現行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較為雜亂的狀況,《民法總則》第111條將個人信息納入到“民事權利”的框架保護內,對個人信息進行了概括性保護規定。此規定反映了互聯網發展和大數據時代的特征,體現了《民法總則》的開放性以及立法者的智慧,即對新生事物的寬容,與其將之定位在某個具體權利中予以類型化保護,不如采用原則性、概括性規定使對其的保護更具彈性,亦能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開放空間。當然,對個人信息的周延保護,還有待于未來出臺一部專門調整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
6. 關于見義勇為的規定
見義勇為者被稱為“好撒瑪利亞人”,指心地善良樂于助人的人,即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僅出于內心的道德而無償幫助他人之人。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一種高尚的品格,為了使“英雄流血不流淚”,《侵權責任法》第23條對于見義勇為者的補償請求權已有所規定,《民法總則》第183條對救助者的補償規定更為周延。但見義勇為本身也有風險,在救助過程中可能會對被救助者造成傷害,那么,其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民法總則》第184條對此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表明:第一,救助人實施救助行為客觀上無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且主觀上是基于其內心真意,是自愿而非強迫實施救助;第二,即便給受助人造成損害,救助人亦不承擔民事責任。
7.關于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的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了兩類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民事立法規定了第三類主體即其他組織,但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責任承擔等缺乏相應規定。鑒此,《民法總則》專設一章,將其統稱為“非法人組織”。第102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民法總則》關于非法人組織的規定盡管條款不多,但內容豐富,在適用上有極強的張力。
誕生于計劃經濟年代的《民法通則》對法人的規定在當今面臨著諸多困惑與挑戰,《民法總則》在制定中對于法人的分類問題爭議極大,定稿規定的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實際上延續了《民法通則》的分類,企業法人即為營利法人,非企業法人即為非營利法人。《民法總則》第三章還單設一節“特別法人”,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規定為特別法人。特別法人的規定體現了中國特色,解決了集體經濟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體地位問題,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
8. 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也被稱為消滅時效,是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將導致請求權消滅的法律后果。通常所言的兩年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屆滿,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采勝訴權消滅說。針對近些年債務人采用“躲藏”等方式惡意逃債,以達超過訴訟時效之做法,業內多認為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債權人權益,更不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民法總則》順應民意,于第188條將普通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至三年。仍需說明的是:(1)“法律不保護睡眠者”,盡管《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但權利人如果不積極、及時行使權利,依然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2)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享有的實體權利依然存在;債務人的債務從可強制執行的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如果債務人自愿償還的,法律依然保護債權人。
《民法總則》
與中國未來民法典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作為在民法典中起著提綱挈領和價值統攝作用的未來民法典的第一編,《民法總則》的出臺無疑將加快我國民法典的編纂進程,在民法典各編的后續完善工作中,2020年我國將計劃出臺民法典。
制定民法典是時代的呼喚,國人的期盼,也是我國成為法律強國、法治大國的標志。我們堅信:作為對人終極關懷的民法,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必將作為一部偉大的法典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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