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17-08-26 15:06:08
新華社南昌8月26日電(記者鄔慧穎)違法者在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將被責令限期拆除并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逾期將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且可責令停產整頓。
近日印發的新修訂《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明確,除設排污口外,若違法者在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將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
針對在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或者經營餐飲、娛樂項目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至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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