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2017-11-05 06:56:11
本報北京11月4日電(記者鄭海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法”)。這是黨的十九大之后出臺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領域繼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對于進一步健全我國文化法律制度、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公共圖書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55條,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服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分別作了詳細規定。
出臺一部立得住、行得通、切實管用的公共圖書館法,是社會各界的夙愿。這部法律從醞釀到出臺,歷時十幾年時間,得到了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的高度重視,經過了多個部門反復論證、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回應了社會關切,凝聚了社會各界的智慧和共識。
公共圖書館是傳承人類文明、傳播先進文化、開展社會教育的重要場所,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有重要作用。公共圖書館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并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明確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作為重要任務。
法律明確了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方向,提出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堅定文化自信,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國家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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