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
2018-01-13 15:48:01
新華社石家莊1月13日電 (記者王昆、李繼偉) 為規范保障房分配管理工作,加強誠信體系建設,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出臺的《關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在保障性住房申請管理使用過程中,個人和機構如果出現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等18種情形將被懲戒。
意見規定,在保障性住房申請管理使用過程中,個人和機構失信行為包括在申請審核或資格復核過程中,故意隱瞞有關情況、偽造相關證明材料、違規使用或處置保障性住房、違規出租轉租出售保障性住房、違規使用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相關檢查、協助住房保障對象或申請人騙取保障性住房或住房保障租賃補貼資金等18種情形。
信用主體信用評價將采用積分制,基礎分為100分,按照積分分為輕微失信、信用較差、信用極差3檔。信用信息將永久保存并計入信用主體信用檔案。河北各地在受理或實施住房保障相關業務時,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將按照相關規定和失信行為懲戒措施予以處理。對于住房保障對象連續3年無失信行為且表現良好的,將實施守信激勵措施。
據悉,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為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業務所涉及的相關個人和機構。相關個人是指住房保障對象和申請人;相關機構是指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機構、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住房保障對象和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其他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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