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網
2018-05-18 14:24:05
2018年5月17日,河北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王立新遇害一案。1967年出生的王立新是一級警督,生前為河北省秦皇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
兩年前的2016年1月22日,王立新在辦公室被人持刀扎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王立新系單刃銳性物體多次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案發次日凌晨,1992年出生的犯罪嫌疑人鄔志豪被抓獲。隨后鄔志豪被提起公訴、開庭審判。
秦皇島中院2017年5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鄔志豪冒充河北省檢察院工作人員來到王立新辦公室內意圖敲詐,其身份被王立新當場識破,王立新欲將其抓獲,鄔志豪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多次猛扎王立新頭、頸等部位,后逃離現場。秦皇島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鄔志豪死刑。鄔志豪則否認殺人,上訴至河北省高院。
在今年5月17日的庭審中,鄔志豪稱遭刑訊逼供,自己無罪,其辯護人提出案件兇器未提取到鄔志豪指紋不具排他性、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等意見。檢方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法院予以維持,法庭未當庭宣判。
辦公室命案
時間回到2016年,秦皇島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秦皇島公安網絡發言人”1月23日11點23分發布了一則消息《持刀殺害民警的犯罪嫌疑人鄔某某落網》:“今日凌晨1時30分許,經縝密偵查和全力追捕,殺害秦皇島市公安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王立新的犯罪嫌疑人鄔某某被成功抓獲。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王立新同志在單位制服一名冒充國家公職人員敲詐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時,遭遇嫌疑人持刀暴力反抗,搏斗中身負重傷,經救治無效,于當日14時46分不幸犧牲,另有1名民警輕傷。”消息稱,王立新,男,1967年生人,1984年5月參加公安工作,一級警督警銜。
5月17日的庭審中,三名車管所民警出庭作證,檢方也出示了三人的此前證言。受傷民警馮全作證稱,自己在王立新門口看見,王立新倒在地上,頭部流了很多血。一名男子手里拿著刀。馮全問其干什么并在門口攔著,持刀男子拿刀朝其亂劃并將其推倒。人身損傷檢驗鑒定意見書顯示,馮全身上有三處創口,符合銳性物體作用所致,損傷為輕微傷。
車管所民警賈瑩稱,當日上午聽到王立新辦公室有吵鬧的聲音,自己就前去查看,隨后聽到王立新嚎叫聲音,門是鎖著的,情急之下,自己就把房門給撞開了。賈瑩稱自己看到王立新躺在地上,地上都是血,有個男的在用拳頭打王立新頭部。男的看到其進來后就不打了,隨后其回到辦公室撥打了報警電話。
另一名民警趙紹峰稱,當天上午,自己接到王立新電話叫其去辦公室,讓其帶著鄔志豪到自己辦公室等一會,王立新手里拿著一個U盤,對他說要把這人個看好,這人想敲詐。其間,鄔志豪要上廁所,趙紹峰陪著鄔志豪上了趟廁所,兩人談話中鄔志豪說自己是反貪局的。之后鄔志豪再次去了王立新辦公室。自己后來聽到王立新辦公室有響聲,就趕到辦公室,同事賈瑩把門撞開,其發現所長躺在地上,鄔志豪拿刀在扎王立新,自己讓其住手,鄔志豪反身揮刀沖過來。檢方出具證據稱上述三名民警在案件偵查階段均對鄔志豪做出了準確辨認。
檢方還出示了其他證人證言,其中證人賀連棟與王立新是朋友關系,其稱當日到車管所辦理業務,自己在案發現場看到王立新趴在暖氣旁的小桌上,一個年輕男子拿著刀在比劃。
這與上述三名民警所說的王立新當時躺在地上不一致。鄔志豪辯護人藺文財認為,如此明顯的場景證人證言出現矛盾,無法得出王立新究竟是躺在地下還是趴在桌子上唯一結論。藺文財還稱,賈瑩所說的“用拳頭打”與趙紹峰說的“拿刀扎”也相互矛盾。
檢方認為,證人的觀察記憶表達能力不同,部分現場細節描述不一致符合客觀規律。秦皇島中院在一審判決中也認為,“在現場情況緊急和混亂的情況下,部分證人經過回憶對現場襲擊的一些描述和說明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符合正常的感知和表達的規律,證明內容與在案的其他證據互相印證”。
招搖撞騙?
根據檢方指控,鄔志豪系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敲詐被識破,王立新欲將抓獲,爭執中鄔志豪行兇。檢方出示的電子數據檢驗報告書顯示,在遺留在案發現場的涉案U盤內檢查得到“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決定逮捕”字樣的文檔。檢方稱,在鄔志豪家中的臺式電腦上也發現了涉案U盤使用過的痕跡。鄔志豪辯護人則稱,U盤系鄔志豪去車管所找王立新拷貝資料所持有,鄔志豪辯解稱,自己沒有殺害王立新的動機和理由,自己之前也不認識王立新。
秦皇島車管所一名負責微機室協勤工作的人員證言稱,案發當天上午,王立新到其辦公室那一個U盤說看看里面有什么內容,其打開U盤發現李敏文件就幾十KB大小,說什么東西也沒有,到底讓看什么,王立新說有人想勒索他。
其實,在此案一審時檢方對鄔志豪的指控還有一宗招搖撞騙罪,在案發前的1月17日,鄔志豪來到秦皇島市教育局,冒充河北省檢察院反貪局工作人員,打聽到該局局長叫李某某后,同月20日、21日攜帶復制有“河北省人民檢察對李某某決定逮捕”文檔的U盤到秦皇島市教育局招搖撞騙,未能見到李某某。鄔志豪對此項指控也予以否認。
秦皇島中院一審判決書稱,秦皇島市教育局多名證人證實有人曾拿U盤去找李局長,但證人未辨認出鄔志豪,鄔志豪也沒有與李見面,并且供述去教育局是為了咨詢教師證事宜,雖然U盤中檢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決定逮捕”的內容,但鄔志豪并未利用此內容向李騙取非法利益,所以檢方指控鄔志豪犯招搖撞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上,鄔志豪辯解稱自己去車管所是要車輛牌照,期間自己去了一趟洗手間。回去后發現王立新辦公室門口被人圍住,自己看到王立新躺在地上,“為了討好王立新”,他上前扶了一下王立新。他說只要找到車管所案發當時的監控設備就能還自己清白。
辦案單位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警大隊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一份說明稱:“在偵查過程中,在案發地車管所內未發現有任何監控設備”。藺文財提出質疑,他到秦皇島市車管所院內看到有多處監控攝像頭,加上目前的公共場所均有監控設備,為何偵查人員沒有發現。
17日的庭審中,檢方出示了新的證據,一份車管所2018年2月8日出具的證明稱:“車管所院內監控設備在原所長王立新被害之前,即2016年1月22日前就已損壞,無法使用,特此證明。”
海港分局刑警大隊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則稱:“我隊在偵查本案時,到秦皇島車管所監控室查看錄像,當時秦皇島車管所的監控設備已損壞,偵查員在監控室沒有看到監控主機,故在案卷中寫明秦皇島車管所沒有監控設備。”
情況還稱,后應省檢察院要求查明車管所在案發時是否又監控錄像,“我隊偵查元到秦皇島車管所找到車管所辦公室,車管所出具證明案發時秦皇島車管說的監控設備已損壞,兩份說明的意思是一致的”。藺文財認為,這是偵查人員不負責任的表現,質疑對鄔志豪有利的證據遭到隱匿。
兇器
檢方還出示了證人鄔志強的證言,鄔志強是鄔志豪的叔伯弟弟,在山海關一家修理廠住。據鄔志強稱,案發當天上午,他接到鄔志豪電話讓去山海關一家賓館附近接他。見到鄔志豪后,鄔志豪稱自己和別人打架了,眼鏡打丟了,讓找身衣服換上。之后鄔志豪把換下的衣服放到了自己宿舍柜子里。去配了一副隱形眼鏡,到理發店理了發,并向其借了3000元去銀行還房貸。
鄔志強稱,當晚兩人到吳志強的姐姐家吃了飯,還喝了酒。第二天下午自己接到鄔志豪父親電話說鄔志豪因為打架被派出所帶走了,自己又在網上看到車管所所長被殺的消息,嫌疑人叫鄔某某,懷疑是鄔志豪干的。當晚鄔志強和其姐姐、姐夫在宿舍整理東西,發線床墊子地下有一一把刀,懷疑是鄔志豪放在宿舍的。就把刀和鄔志豪之前放在宿舍的衣服裝在塑料袋內,之后將衣服和刀交給了辦案單位。
海港分局出具的說明稱,偵查員將鄔志豪送到海港分局刑警大隊的鄔志豪放在吳志強宿舍的上衣和褲子送到秦皇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進行檢驗鑒定。
檢方出示的法醫物證鑒定書顯示,鄔志豪黑色棉服和牛仔褲上的血跡檢出的STR分型(一種DNA分型)與王立新血樣的STR分型相同。刀具刀身和刀柄的擦拭物檢出的STR分型也與與王立新血樣的STR分型相同。
對此,鄔志豪的辯護人藺文財認為,鄔志豪衣服上的血跡是扶王立新是所蹭。兇器上只檢驗出了王立新的血跡卻沒檢驗出另一名后受傷民警馮全的血跡,存疑。另外,偵查機關目前未在兇器上鑒定出鄔志豪指紋,無法得出鄔志豪用這把刀殺害了王立新唯一結論,不能依據鄔志強的推測是鄔志強的作案兇器而得出結論。在法庭上,鄔志豪辯解稱自己進車管所就沒有帶刀。
檢方在庭上提出質疑,鄔志豪既然辯解說自己上前是救人,為何騎電動車到的車管所,事發后卻舍棄電動車,打出租車離開現場。法庭上,鄔志豪在承認自己是打車離開,但未對檢方的質疑作出回應。
庭審中還出現一個插曲,鄔志豪質疑一審違法,因為其收到的一審判決書與辯護人案卷中附卷判決書書記員名字不一致。鄔志豪收到的判決書顯示書記員名字為“張鑫”,辯護人手中判決書書記員名字為“溫博”。出庭檢察員稱檢方手中一審判決書與辯護人相同,對于書記員名字不一致情況,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補正筆誤。法庭稱庭后會對此事進行核查。5月17日下午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原標題:秦皇島車管所長被殺案二審開庭,嫌犯涉敲詐未果殺人一審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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