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
2018-05-30 00:14:05
越來越多的高樓拔地而起,高空墜物導致人身、財產受損的問題也隨之伴生。垃圾、剩飯、衣物,甚至是磚塊、鐵器,都可能在落地前經過幾十米的加速墜落。行人不光要低頭走路,還要抬頭看天,防不勝防的高空墜物也被人們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34戶被告案 案發小區
去年,居住在昌平區的楊先生因自家轎車擋風玻璃被墜落的石塊砸裂,卻無法找到高空拋物的肇事者,于是將住在車位上方的34戶居民起訴至法院。日前,經法院兩審終審,認定34名被告均無法排除自己的責任,判決全部被告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法庭故事
34戶居民全成被告 紛紛自證清白
去年4月28日晚上,楊先生將自己的車輛停放在昌平區某小區一棟單元樓邊。但等他辦完事后返回車中時,卻發現前風擋玻璃被一塊落石砸裂。楊先生立刻找到了小區物業,但物業經過查看監控、入戶走訪,沒能找到明確的責任人,只能確認石頭是從三層以上墜落的。
于是,楊先生將當時停車位置上方的該單元樓01號、02號三層以上的全部34戶居民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自己的修車費用。
多名被告都認為楊先生的要求并不合理,為了證明石塊與他們無關,在法庭上,他們紛紛提出了各自的辯解。
根據現場監控,砸到楊先生車輛的確實是一塊石頭,但究竟石頭是不慎墜落還是有人故意扔下,根據監控無法判斷。且停車位與樓體間有數米的花壇相隔,花壇內還種有樹木,有居民表示,即使是故意拋擲,石頭也很容易被樹葉擋住,石頭的來源應該存疑,可能來自相鄰的高樓。
一位住在高層的業主表示,如果涉案石塊來自他們房屋所在的高度,一塊拳頭大的石頭下落十幾層樓的高度,車玻璃肯定會被砸透,而不僅僅是被砸裂,顯然石塊應該來自更低的樓層。并且全樓不少住戶都安裝了防盜網,她認為防盜網上的石棉瓦完全可以阻攔掉落的石塊,但不論是物業還是警方,都沒有對此進行調查驗證。
“當時我就在家,但從來沒有相關人員入戶調查過,我是收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自己被告了。”她質疑,物業和警方沒有第一時間收集證據,“這么大的石頭,就不能鑒定一下嗎?鑒定費我都愿意掏,但不能平白無故說我有責任吧。”
還有住戶提供單位打卡記錄、會議記錄、診療記錄、微信朋友圈截屏等證據,為證明事發時他們并不在家中。
金先生在事發時正在醫院照顧住院的父親,妻子、兒子都正常上班上學還未回家,為了證明他和家人與這塊石頭無關,他甚至找到醫院查詢當天的監控,以證清白。
查不到誰拋的石塊 整樓居民都擔責
雖然居民盡力尋找各種證據以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但這些證據均沒有被法庭采信。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由于根據監控錄像,對于從該處建筑物上墜落的致損石塊的歸屬難以確定,所以事發單元樓01號、02號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依法對原告的損害給予補償。
針對居民提交的證據,法院認為,各被告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昌平法院根據案情,一審酌情確定34名被告承擔總計80%的補償責任,分別承擔448.78元。楊先生和多名住戶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案件還未進入執行程序,但多名被告向記者表示,他們并不認可判決結果。“錢是不多,但要讓我賠,心里肯定不舒服。”金先生直言,34戶業主中,肯定有33戶是被“冤枉”的,“但能怎么辦,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侵權責任法》中要求在侵權人不能確定時,由所有可能加害人進行補償。法律所規定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其立法的目的是在于幫助受害人分攤風險,避免被害人無處求償,而并非是認定所有被告人都有過錯。
法官表示,法律規定如果被告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是侵權人,可以不承擔補償責任,但這一點很難查實。除非房屋已經被有權機關查封,或者住戶能夠提供完整的監控錄像,以證明家中確實無人,否則法院難以作出認定。
幾年前,在四川成都也曾有過類似的判決。陳先生在經過成都錦陽商廈時被樓上扔下的水杯砸中。為索賠醫療費等20余萬元花費,他將商廈中的124戶商家告上了法庭。
雖然其中部分商家位于地下1至3層,理論上來說不存在扔杯傷人的可能,但法院經審理認為,不排除地下室商家的工作人員在大廈其他樓層內活動的可能,作為建筑物使用人,只要具有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就屬于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因此判決124名被告共同賠償陳先生的損失。
相關案例
能確認致害人 只需向一人索賠
就在楊先生車輛被砸的一周后,在昌平區的另一個小區,王先生的車輛也被高空墜物砸中。陣風九級的天氣,吹落了一棟高樓上住戶自建的花棚架。而根據這個有特點的墜落物,很容易便找到了它的主人。
2017年5月5日,物業工作人員在巡視小區時,發現樓上住戶搭建的花棚脫落,小區內停放的一輛車被砸了個結結實實。車輛不僅頂部被砸凹陷,車門和車尾部也有多處凹陷、劃傷。
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拍攝了事發現場的照片,并緊急對花棚進行了拆卸處理,防止二次傷害。物業試圖聯系車主王先生,由于王先生外出,直到兩天后,王先生的兒子經過車位才發現自家車輛受損,隨后他向警方和物業求助。
經過調查走訪,物業確認墜落的花棚原本位于業主馬先生的陽臺外,當時,馬先生的房屋出租給了付先生居住,花棚也是付先生自行搭建。在物業公司的協調下,付先生與王先生簽署了事發經過確認書。
但付先生認為,花棚已經放在陽臺兩年了,為了預防花棚墜落,他早就用鐵絲進行了加固,但事發當天瞬時風力達到九級,是無法預料、無法避免的不可抗力。
經審理,昌平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事發后雙方已對事發過程進行了確認并在物業主持下制作了《特殊事故報告》和《備忘錄》,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故判決付先生承擔王先生的全部修車費用1.8萬元。
律師點評
高空墜物損害案 法律“優先”保護被害人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乍看起來要求全樓住戶一起擔責不太公平,但要求被害人舉證,其實是更困難的。”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葛磊律師認為,法律要求潛在的高空墜物加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是考慮到對被害人的保護價值。通常的侵權案件,需要由原告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但在特殊侵權中,為了保護被害人,法律便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如果被告不能排除自己的責任,就要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要想證明自己并非加害人,葛磊律師表示,居民不僅要證明當時家中確實無人,還要證明對自家窗戶進行了有效的管理,例如窗戶關緊、窗外沒有雜物等。此外,如果有條件,也可以聘請專家輔助人對現場情況進行分析或實驗,根據石塊的體積、重量、下落角度以及車輛受損程度,判斷石塊下落的高度,以排除部分樓層住戶的責任。
本報記者 劉蘇雅 文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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