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8-07-22 02:18:07
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謀取利益
企業老總收200萬美元國外買房被判10年
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吳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謀取利益,并收受企業負責人給予的200萬美元,用于在國外買房,還以賣畫為名,向企業索取150萬元。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13年,吳某不服上訴。近日,北京高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0年。
收200萬美元國外買房
吳某今年48歲,博士研究生文化,案發前是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長。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定,吳某利用擔任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公司(以下簡稱中農基金)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中農基金對原遼寧某公司投資的過程中,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14年2月收受該公司董事長于某給予的200萬美元,用于個人在境外購買房產。后在審計署對中農基金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吳某為掩飾犯罪,將該筆資金退還。
吳某利用職務便利,在中農基金對內蒙古某公司投資后,于2014年12月以出售畫作為名,向該公司董事長李某索取150萬元,用于個人投資理財。經鑒定,該畫作價值1.5萬元。
犯受賄罪 一審獲刑13年
一中院認為,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50萬元。一審宣判后,吳某不服上訴到北京高院。
據了解,二審期間,吳某的家屬代為退賠人民幣200萬元。
二審改判 獲刑10年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于某向吳某提供200萬美元時,中農基金已向于某所在企業進行了投資,后續還存在是否繼續投資的合作意向,該項目是吳某向中農基金推薦的,且在是否繼續投資的事項上,吳某也利用董事長的身份向基金管理團隊施加影響,因此,吳某對于某的企業獲得投資提供了幫助。
此外,吳某在獲得200萬美元的款項時,雙方沒有明確該部分款項是否需要歸還,在之后吳某也沒有過還款的行為和意思表示。直到審計署發現于某的企業涉及財務造假時,吳某才跟于某補簽了借款協議并倒簽日期。吳某還款的一系列行為與審計署及證監會的調查活動在時間、進程上高度吻合。吳某因擔心自身或者與其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歸還錢款,不影響認定其犯受賄罪。
對于第二起受賄事實,2015年底,中農基金對內蒙古某公司的2.5億元債轉股即將到期,該公司董事長李某請托吳某幫助將債權延期一年,后吳某多次向基金管理團隊的人員打招呼,該投資最終延期。吳某客觀上利用中農基金公司董事長的職權,實施了幫助內蒙古某公司的行為。李某在證言中稱其對書畫作品不了解,也沒有收藏意圖,因企業在獲得投資事項上有求于吳某,故在吳某提出向其出售畫作時,其迫于投資關系甚至籌借資金后購買。
鑒于吳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在二審期間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
最終,北京高院以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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