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晨報
2018-09-11 15:21:09
原標題:10年未見同學聚會 喝酒喝到店家報警
朋友聚會,究竟怎樣才能算盡興? 喝出事情,酒友們又會面臨什么責罰?
醉酒現場。
十年未見的老同學,見面后免不了總要敘敘舊,偶爾也會喝點小酒助興。然而,這喝酒助興就很有講究了,都說“感情深,一口干”,難道真的要喝到爛醉如泥,才能算是真感情?
這不,在沙坪壩大學城熙街開店的樂先生,三天前就遇到了這么兩位顧客,從傍晚喝到餐館打烊,兩人已醉得不省人事,但依舊還要喝,他只好報警求助。
店主報警:
兩人喝了3小時 醉癱了
樂先生最近生意都比較順利,但當他想起三天前的那兩位顧客時,真是有點無語。“喝得在廁所里睡著了,我們喊醒后,他們還要接著喝,直到再也喊不醒……”
樂先生回憶,三天前的傍晚6點,這兩位30歲左右的男顧客來到他開的燒烤店,點了一桌子菜后,兩人還點了不少酒。最初店里的顧客還很多,服務員們并沒有太在意這兩位顧客。過了晚上8點,客人開始陸續離開,只剩下這兩位不停喝酒的顧客。服務員說,兩人開始吃飯過后,酒就沒有停過,到晚上7點左右時,兩人已明顯出現了醉態。
8點過,服務員發現其中一位顧客上廁所后,就再也沒有回來,于是他們到廁所里尋找,發現這人居然醉得在廁所里睡著了。
喊醒了醉在廁所里的顧客后,兩人又回到飯桌上,繼續喝。盡管店主和服務員都來勸說,但兩人還是繼續飲酒,直到9點左右,兩人醉倒在桌子上,再也叫不醒了……
店主樂先生無奈報了警。
老友見面:
久別重逢敘舊 喝多了
沙區110民警在接警后,來到店里。此時,兩位顧客還趴在桌子上昏睡。店主說,兩人在3個小時里,喝了12瓶竹炭白酒。雖然這酒只有17.5度,但兩人喝得太多了。“最后一瓶還沒喝完,如果他們還醒著的話,估計還要繼續喝。”
民警搖了搖兩位醉漢,但兩人始終昏睡。無奈之下,民警只好聯系其家人。不久后,其中一位顧客陳先生(化名)的妻子趕來了,但當她見到丈夫的樣子后,她也很納悶:因為和丈夫喝酒的那個人她也不認識。
這兩人到底是什么關系,為什么喝這么多酒?直到當晚9點過,陳先生慢慢醒來后,這一切才弄明白。從兩人斷斷續續,似醒非醒的話語中,民警了解到,陳先生和李先生(化名)是很要好的老同學。陳先生在重慶工作生活,而李先生在成都工作,兩人已經十年沒有見面了。最近,李先生來到重慶,因此約老同學出來敘舊,兩人見面后,可能是太激動,因此不停地喝,最后喝到店主報警……
在確認兩人身體無大礙后,民警叫了一輛車,將李先生送回住宿的賓館,而陳先生由家屬接走。
話 題
老友聚會 究竟怎樣才能算盡興
40多歲的劉先生是渝中區人,重慶大學畢業,前不久才參加了大學同學畢業20年的聚會。劉先生說,大學同學本來就來自五湖四海,聚在一起很不容易,大家見面后似乎有說不完的話,講不完的同學情。面對這樣的聚會,他也不得不多喝了幾杯,其他同學勸酒,他也不好意思推辭。最后,女同學紛紛離場,男同學們互相斗酒,幾乎每個人都是被人扶著回酒店房間的。劉先生告訴記者,老同學老朋友見面,敘的是舊情,而不是酒。“酒后出事擔責,朋友反目成仇”的事情在我們身邊也屢見不鮮。因此老友聚會敘舊,表達感情的方式,不一定“一醉方休”才是真朋友。
而渝北區的王先生則認為,中國酒文化源遠流長,還有聚會敘舊,酒是必不可少的。既然是老友聚會,就要盡興,“酒品見人品”。喝酒前,朋友之間可以事先安排好,只要不酒后駕車,不酒后鬧事,喝酒注意分寸,就沒有問題。
建 議
朋友間邀約喝酒 這些建議請切記
警方建議,朋友聚會喝酒時,首先不要強迫性勸酒,不要用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其次,對一些酒量不好的朋友,不要強迫其喝酒,以免因為飲酒誘發疾病;第三,當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我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而律師建議,勸酒人應當對飲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斷,并給予必要勸阻。如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造成飲酒人傷亡的,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勸酒者應當承擔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義務,如果沒有把醉酒者安全送達,對于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案例一:
聚會飲酒猝死 4個朋友擔責
今年1月30日20時,廣西南寧的吳某、韋某、莫某在李某的提議下前往燒烤店喝酒,隨后李某還通過電話邀請了王某。當晚,5人以“玩牌猜碼、誰輸誰喝”的方式助興飲酒。次日0時30分許,5人離開燒烤店,隨后吳某、韋某自行回家,王某與李某、莫某相約吃夜宵,3人吃完夜宵行至江南區某網吧時,王某突然嘔吐倒地并昏迷,李某、莫某為其清理了口腔內容物。2時18分,李某、莫某發現情況有異樣后才撥打了120急救電話。3時15分,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屬于醉酒后心源性猝死。
王某為家中獨生子,失獨的父母隨后將4名同飲者告上法庭。最終,根據4名被告的責任大小,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莫某、吳某、韋某分別承擔5%、3%、2%、2%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共計12萬元。
案例二:
酒駕身亡 同飲者被判賠3萬元
2017年6月8日21時許,山西省稷山縣的楊某與妻子、內弟等人一起在某涮鍋店吃飯,其間,楊某喝了酒。當晚11點多,幾人從縣城各自返回。幾乎在同一時間,稷峰鎮某村薛某在家里吃燒烤,并把吃燒烤的小視頻,用微信發送到朋友圈。楊某看到后,和薛某電話聯系后,于次日0時49分到薛某家中吃燒烤,并喝了少量啤酒。凌晨3時左右,楊某駕駛摩托車回家,行駛至稷峰鎮某村一村民家門口時,因采取措施不當,摩托車滑倒,楊某死亡。
事故發生后,楊某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將薛某告上法庭。稷山縣人民法院認為,楊某的死亡與其自身存在過錯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薛某明知楊某已喝過酒,但仍和他共同飲酒。雖勸告但未阻止楊某醉酒駕駛摩托車回家,致使意外發生,屬于疏于履行義務。最終,法院判決,薛某承擔10%的責任,賠償33115.18元。(記者 譚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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