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錢江晚報
2019-01-04 14:13:01
舉報過期食品只獎兩毛,更像“逗你玩”
□史奉楚
消費者賈某某在濟南某超市購買2.02元過期食品后,向濟南某區食藥監局舉報,食藥監局對該超市沒收違法所得2.02元并罰款5萬元,向賈某某支付了“案件貨值金額的10%”即兩毛錢作為獎勵。賈某某認為獎勵款少了,將該區食藥監局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定獎勵兩毛錢并無不當,賈某某上訴。1月2日,濟南中院二審判決,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藥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
近年來,各個部門對食品安全問題高度重視,并出臺了相關懲戒違法和獎勵舉報的細則。但對于舉報過期食品者,僅僅給兩毛錢的獎勵,顯然既刷新了人們的認知,又損害了政府公信。
當前,我國的食品藥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制假售假現象時有發生。而執法機關囿于人力、物力、財力限制,很難做到全覆蓋監管,及時查處相應的違法行為。而以獎勵的形式激勵人們舉報違法,可對違法行為人起到威懾作用,讓其面臨隨時可能被舉報、查處的風險。
但由于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傳統思維影響,加上擔心受到打擊報復,一些人即便買到假冒偽劣食品,也吃啞巴虧了事,不會輕易去投訴舉報。從這方面來講,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既是對其敢于同違法行為說不的肯定和褒揚,又是對其所承擔相應風險的補償。因此,這種獎勵就不能太寒磣,至少不能讓人覺得是“逗你玩”。
具體到濟南的這起事件,食藥監部門獎勵舉報者兩毛錢的依據是《濟南市獎勵辦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規定,即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0%給予獎勵。按說,這樣的獎勵金額看似并無毛病,卻忽視了該如何對貨值較低的舉報進行兜底獎勵的問題,進而鬧出笑話。
在兜底獎勵和兜底賠償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均有所體現,制假售假者,將承擔假一賠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賠償,如系食品藥品,則應承擔假一賠十且不低于1000元的賠償。之所以如此,就是兼顧購買貨值較少產品的消費者權益。
獎勵舉報者也應適當參照這一規定,以兜底獎勵避免類似尷尬。2017年,國家食藥監總局和財政部已公布實施的67號《獎勵辦法》就實行了兜底獎勵,其中規定,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二審法院就采用了該規定,糾偏了一審法院和食藥監局的不當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2.02元的過期食品,食藥監局也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2.02元并罰款5萬元的處罰,體現出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零容忍的態度。那么,一邊是5萬元的罰款,另一邊卻僅給予舉報者兩毛錢的獎勵,巨大的反差折射出對舉報者的吝嗇和偏見。相關部門還是應吸取教訓,以此為鑒,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妥善對待舉報者,有效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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