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月談》
2019-02-28 10:59:02
原標題:“毒死”至親免病痛,情理法如何抉擇
法官披露臺州首例“安樂死”案
半月談記者 王俊祿
耐不住親人“擺脫”病痛折磨的苦苦哀求,他們將老鼠藥送到至親嘴邊,構成故意殺人既遂……2018年5月,3人因故意殺人罪在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受審。該案為浙江臺州首例“安樂死”案,引發廣泛關注。
“這例刑事案件蘊含了太多的悲慟與無奈,讓我從一接手就陷入超出單純法律層面的思考之中。”該案承辦法官、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長夏俏驊說。
庭前,一次五味雜陳的閱卷
這是一起典型的“安樂死”案件,案情并不復雜。死者是一名冷姓中年婦女,生前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等多種疾病,由于大劑量激素治療等原因,其體重暴增,骨質疏松,又由于意外摔斷了腿,只能臥床,由其大女兒和大女婿,也就是本案的兩名被告人照料。
在治療及此后的臥床養病過程中,死者逐漸產生厭世的情緒,多次要求其大女婿,也就是被告人張某幫其購買自殺所用的老鼠藥。
終于,在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張某幫死者買來了老鼠藥,并在次日將死者的丈夫,即本案的被告人樊某也接到死者居住的地方。在死者的要求下,樊某將老鼠藥遞給了死者,死者當著丈夫、大女兒、大女婿的面將老鼠藥服下。而此時,3名被告人跪在床前慟哭,沒有采取阻攔或救助的措施。
服藥后的冷某還保持著清醒的頭腦,要求被告人張某載其到外邊轉轉,張某載著死者在馬路上漫無目的地行駛達數小時,待其停車想要了解冷某狀況時,發現冷某早已停止了呼吸。
案卷到了夏俏驊這里后,他仔細翻閱完案卷,面對臺州全市第一起因“安樂死”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可否參考先例、對本案準確量刑成了工作的重點。
夏俏驊發現,現實中協助“安樂死”追究刑責的案例少之又少。如何契合新時代的司法理念,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客觀的評判并給予公正判決呢?
庭審,一場充滿悲情的陳訴
2018年5月21日下午,庭審在路橋區法院進行。
經過舉證、質證,案發的過程清晰地展現在眾人面前。3名被告人在死者患病期間給予其充分照顧,不但將大部分的收入用于給死者看病,向其他親戚借錢為死者看病的事實也得到了確認。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及應負的刑事責任進行了充分說明,并對被告人情雖可憫、罪不可恕的理由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在樊某的自我辯護開始后,她壓抑多日的情緒終于爆發出來,對其母親發病治療階段所遭受的痛苦進行了回憶,對自己面對母親的自殺卻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進行了懺悔,對自己家庭遭受的痛苦及目前教育叛逆期兒子面臨的困境進行了哭訴。整個法庭籠罩在一片復雜的情緒之中,在場的人無不動容。
判決,一個情理法交融的結果
庭后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合議。對于被告人的行為,合議庭成員都認為他們觸犯了現行刑法,也與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相悖,對3名被告人應當定罪處罰。
在對被告人具體判處的刑期上,合議庭成員也達成一致,但對刑法的執行方式上,合議庭成員產生了分歧。
故意殺人是嚴重罪行,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適用緩刑在實踐中并不多見,突破這種慣例需要很大的勇氣。
夏俏驊內心也充滿糾結。一方面,長期以來中國對“安樂死”的討論還是很忌諱的,如果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是否會讓社會產生鼓勵此種行為的錯覺?另一方面,若對被告人收監執行刑罰,是不是符合謙抑、審慎、善意的刑法理念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已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告人家庭成員是否公平?對終結這個家庭悲劇是否有利?
經過慎重權衡,合議庭成員最后一致認為,考慮被告人與死者的特殊關系,被告人在死者生前進行了悉心照顧,死者系自殺身亡等情節,可以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宣判定在2018年6月1日。
一大早,夏俏驊來到辦公室,對判決書進行了最后一遍校對。“當時心中五味雜陳,開庭時3名被告人對前途迷惘、對生活絕望的神情又一次出現在我的腦海中。如何才能讓知識層次并不高的被告人真切地認識到行為的錯誤,并盡量讓他們走出心理的陰影,經營好家庭呢?”
靜下心來,夏俏驊給3名被告人寫了一份法官寄語,從情、理、法三方面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評價,并希望他們能對生活懷有希望,重新過好自己的生活,讓這個家庭的悲劇就此畫上句號。
該案的宣判在社會上引起一定反響,對裁判的結果也有不同聲音。有不少人對本案的處理給予了正面的評價,認為本案的處理體現了“情”與“法”碰撞下的刑事司法關懷,踐行了新時代刑事司法理念,有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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