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蘭州晚報
2019-06-04 10:21:06
辭職?辭退?一字之差結果大不同
蘭州晚報訊近日,西固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原告袁某認為自己被辭退,被告用人單位認為是其主動離職,這起案件究竟該如何賠償?6月3日,記者帶你剖析審理過程。
袁某訴稱:2018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其回老家探親,10月8日回公司上班,10月15日公司以“崗位不需要”為由違法將其辭退,且從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文件,也拒不支付10月1日至10月15日期間的工資。袁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餐飲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和10月1日至15日期間的工資。
事情果真如此嗎?來聽聽某餐飲公司的說法。某餐飲公司向法庭陳述,袁某在職期間經常遲到早退,無組織紀律,2018年9月30日通過微信方式向公司領導進行了工作交接,10月1日起回老家。10月15日公司召開工作例會,袁某參加并口頭提出辭職申請,之后再沒有來公司上班,袁某的行為屬于自動離職,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
辦案法官經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應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即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作不睦,相互間或都表達過“想辭職”或“想辭退”言辭,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完成勞動合同的解除。袁某在公司沒有將其辭退的情況下便不再上班,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自動離職,因此駁回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訴請。
針對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辦案法官支持了袁某要求餐飲公司支付工資的訴請,并根據袁某離職前一年的平均工資,判令被告餐飲公司支付其10月1日至15日期間的工資1992元。袁某與某餐飲公司均服從判決,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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