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武漢晚報
2019-06-21 10:12:06
雞蛋從30樓扔下可致人當場死亡
高樓墜物傷人 催生“高空焦慮”
制圖 童胤文
近年來,住宅小區“高樓墜物”傷人事故頻現,本為居民安居樂業、遮風避雨的高樓,卻對路面行人安全帶來威脅,住戶及周邊市民的“高空焦慮”何以破解?
高樓墜物傷人,催生“高空焦慮”
6月13日,深圳。一名5歲男童與母親路過福田區京基御景華城小區,被從20樓墜落的玻璃窗砸傷,隨后男童被緊急送往醫院,經過3天搶救不治身亡。
“寶貝一路走好。”不少業主和市民在小區廣場自發組織悼念活動表達哀思。所在地福田區南園街道辦表示,目前街道司法所和律師已經介入,向家屬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御景華城物業方面表示,已組織專門人員逐家逐戶排查門窗安全隱患。
實際上,這樣的“高空墜物”威脅人身甚至公共安全的事件,并不鮮見。5月22日,京基御景華城小區就曾發生過窗戶掉下的事件。當時小區一個8樓的租戶在安裝空調時,安裝人員不慎將窗戶推下,險些造成安全事故。6月19日下午,南京鼓樓區發生高空墜物砸人事件,一名10歲左右的女孩被高空墜落物體砸中,隨后被送醫院治療。
記者注意到,相關事故導致近期互聯網上出現了“高空焦慮癥”。不少網民認為,本應為居民安居樂業、遮風避雨的高樓,卻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確定性威脅,高樓變身“高空殺手”的問題引人警醒與深思。
一個個生命的隕落,一個個家庭的破碎,見證了高空墜物的“殺傷力”。
高空墜物危害到底有多大?
接下來我們用一個實驗看清高空拋物的危險有多大:用一串鑰匙狠狠砸向一塊8毫米厚的玻璃板,玻璃板無動于衷。但如果將鑰匙從30米的高空拋下,情況會是怎樣呢?
根據測算,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會把人頭頂砸出個腫包;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而從30樓拋下,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粗略統計發現,高空墜物主要有三個來源:
一是建筑物外墻及廣告牌、燈箱等;二是高層居民隨手丟下的棄物;三是陽臺放置的花盆、木板等閑置物。
那么,我們怎么預防避免高空墜物呢?
首先是需要小區物業或是商戶管理方,對高層樓房的隱患定期巡檢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其次,作為住戶,要定期檢查自家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等。同小區的住戶,存在安全隱患也要及時提醒,并且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建筑物外墻如果有松動、脫落的情況,要呼吁物業定期巡查維護檢修。
家長要教會孩子識別“小心高空墜物”的警示牌,一旦看到一定要繞行;玩的時候看一眼上面,如果有墻皮脫落,廣告牌松動,花盆擺放靠外的情況,切記要遠離。我們自己平時如果是走高層建筑路段,盡量走有防護內街。大風、暴風雨天氣,是高空墜物的高發期,出門時要小心觀察。
亟待“源頭把脈”,提升建筑質量
在業界專家看來,高樓墜物傷人如果確非人為事故,則可能是建筑物的質量問題,以及物業管理問題,產權方、使用方、管理方均可能承擔責任。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童云洪等人分析認為,在已經交付、正常使用的居民小區中,窗戶作為房屋的組成部分意外墜落致人傷害,業主有管理房屋質量的義務,租戶是房屋實際使用人,物業公司基于物業服務合同承擔對小區設施安全管理的職責,都可能成為民事責任的主體。
對此,一些物業公司往往“抱屈”:一方面,業主房間的窗戶屬于業主個人財產,物業方面較難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建筑隱患驗收時難以發現,導致小區“未老先衰”。
深圳一物業公司負責人表示,目前按照相關規定,樓宇公共區域的外墻、玻璃等,開發商只有兩年或者三年的保修責任,兩三年以后再出現問題,就跟開發商沒有關系了,應該延長開發商的保修責任,倒逼提高施工質量。
有業界人士表示,高層建筑“外開窗”也增加了安全隱患,尤其是受臺風等惡劣天氣影響較多的南方沿海地區。一位房地產公司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各地具體要求尺度不一,北方、華東區域多為“內開窗”,南方“外開窗”居多。“外開窗比內開窗便宜很多,不排除房地產企業可能有減少成本、追求利益的動機。”
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李宇嘉表示,房屋的每一個部分都有合理的使用壽命,有明確的標準。如果能夠證明屬于前期質量的問題,應該追究開發商和監理公司責任。
加強安全保障,需要“立體防范”
“高空焦慮”如何破解?不少專家認為,在提高住戶“高空安全意識”、杜絕高空拋物行為的同時,要完善規章制度、利用科技手段,推進“立體防范”,讓市民在高樓下放心行走。
法律界人士建議,一方面,要對高層建筑“外開窗”危險性予以重視,新建高層建筑宜“內開窗”;另一方面,建議推進建筑終身負責長效機制,明確界定、責任到人,讓從業者對行業有敬畏心,從建筑安全角度杜絕隱患。
李宇嘉等人認為,可通過相關條例的修訂,建立房屋維修基金從歸集到使用的良性機制。同時,空調外機、業主窗戶等屬于私人所有的部分,目前物業沒有進入業主房間進行檢查、維修的權力,但可研究建立強制定期檢修的機制。
13年前,深圳市南山區曾發生一起10歲小學生被大廈墜落玻璃砸中身亡的事故。記者近期回訪發現,事發地好來居小區在二樓安裝了向上的監控攝像頭。記者梳理發現,在浙江等地,“防高空拋物攝像頭”也在一些小區予以運用,并起到良好效果。
綜合新華社、中國婦女報報道
法律鏈接
高空墜物責任怎么認定:
一、《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三、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樓墜物傷人責任人能免責嗎?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參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涉及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及撫慰金。
案例:
2016年10月,在安徽蕪湖的一個住宅小區,一名騎電動車經過的男子被疑似從高樓墜落的紅磚砸中后腦勺,當場死亡。事情發生后,由于遲遲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受害人家屬把可能涉案的整個單元除一樓外的全體業主和開發商,以及小區物業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審判定81戶業主及物業擔責,15戶免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福田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妥善及時處置安全隱患,未盡物業管理義務,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具體責任比例酌定為原告總損失的30%,共計152601.48元;緊鄰事發地的28幢一單元2樓及以上的業主共有96戶,事發后,有46戶業主提交證據,證明其非侵權人,但僅有15戶業主的證據充分,被法院排除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不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剩余的81戶,共計134名業主,共同承擔對原告的補償責任,按戶各給付原告補償款4395.92元。
來源:律師365整理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